百家行业协会商会脱钩试点月底确定
- 发布时间:2015-08-18 09:51:40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责任编辑:罗伯特
通知强调,脱钩试点任务要重点围绕"五分离、五规范"展开:机构分离,规范综合监管关系;职能分离,规范行政委托和职责分工关系;资产财务分离,规范财产关系;人员管理分离,规范用人关系;党建、外事等事项分离,规范管理关系
民政部、国家发改委日前下发做好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试点工作的通知提出,脱钩试点主体是各全国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包括中共中央各工作部门、代管单位,国务院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经中共中央、国务院授权作为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组织)与其主办、主管、联系、挂靠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
参加脱钩试点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的会员主体为从事相同性质经济活动的单位、同业人员,或同地域的经济组织;名称以“行业协会”“协会”“商会”“同业公会”“联合会”“促进会”等字样为后缀;在民政部登记为社会团体法人。
各业务主管单位按照主管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数量的1/6推荐参加2015年试点的名单,主管数量不足6个的推荐1个,主管数量只有1个的本着自愿原则参加试点。
2016年扩大试点时,各业务主管单位按照剩余数量的1/4左右确定试点名单。2017年更大范围试点时,各业务主管单位按照剩余数量的1/3左右确定试点名单。
2015年8月31日前,各业务主管单位确定分别参加2015年、2016年、2017年脱钩试点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名单,并送交民政部。参加2015年、2016年、2017年试点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名单由民政部汇总,报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联合工作组(以下简称“联合工作组”)审定后统一向社会发布。
通知要求,要全面贯彻落实《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精神,按照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要求,充分发挥脱钩试点的先行先试作用,兼顾不同行业、部门和类型逐步推开。
业务主管单位要成立脱钩试点工作组
通知强调,脱钩试点任务要重点围绕“五分离、五规范”展开:机构分离,规范综合监管关系;职能分离,规范行政委托和职责分工关系;资产财务分离,规范财产关系;人员管理分离,规范用人关系;党建、外事等事项分离,规范管理关系。
通知同时明确,各业务主管单位作为脱钩试点工作责任主体,要成立脱钩试点工作组,具体负责本部门主管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脱钩试点工作。
与行政机关脱钩不等于“脱管”
民政部有关负责人此前表示,在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层面,总的安排是今年下半年选择100个左右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开始第一批试点。
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不等于脱管,脱钩后要切实加强监管,防止出现管理上的“真空”。民政部门作为登记管理机关,对脱钩后的行业协会商会重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行业协会商会利用业务主管部门影响、借用行政资源、依靠代行政府职能或凭借垄断地位乱摊派、乱收费的行为进行专项整治。
我国行业协会商会从上世纪80年代末不足1000个发展到2014年底的近7万个,每年以10%—15%的速度增长,在各类社会团体中数量最多、增速最快。
民政部有关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指出,由于我国一些行业协会商会是随着政府机构改革和专业部门的撤销设立的,与政府之间有着密切关系,协会商会的领导大多由业务主管单位推荐,部分协会商会习惯于依靠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工作,一些行政主管部门也习惯将协会商会作为其附属机构直接指挥,行业协会商会作为独立的法人主体,自主性较为欠缺,影响了协会业务活动的有效开展,有的甚至借助行政主管部门的影响力向会员企业摊派会费,热衷于乱评比、乱表彰,增加企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