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数字贸易改革创新发展的意见》(下称《意见》),提出了18条发展数字贸易的政策举措。对此,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对外经济研究部综合研究室主任赵福军在接受上海证券报记者专访时表示,在数字贸易领域推进制度型开放,不仅要注重构建政策体系和制度框架等“四梁八柱”,还应注重积极参与数字贸易国际规则制定,完善数字贸易治理体系。
为推动构建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意见》提出,到2035年,可数字化交付的服务贸易规模占我国服务贸易总额的比重提高到50%以上,有序、安全、高效的数字贸易治理体系全面建立,制度型开放水平全面提高。
具体措施中有不少亮点,赵福军介绍:在市场准入上,推动电信、互联网、文化等领域有序扩大开放,放宽数字领域市场准入;在数据跨境流动上,健全数据出境安全管理制度,建立高效便利安全的数据跨境流动机制;在知识产权保护上,研究构建数字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加快推动数字产品标识化,加强涉及数字贸易的商标注册和保护等。
赵福军表示,《意见》不仅有完善国内法律法规的内容,还有建立和完善体制机制等深层次的谋划。比如,《意见》提出优化调整禁止、限制进出口技术目录;各地区可因地制宜制定数字贸易发展相关配套文件等。
赵福军表示,分类型看,在数字订购贸易方面,《意见》提出,推进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建设,支持“跨境电商+产业带”发展;在数字交付贸易方面,《意见》强调,提升数字内容制作质量和水平,培育拓展跨境数字交付渠道,提升国际竞争力。
赵福军认为,由于数字贸易涉及的领域、行业较多,实现数字贸易改革创新发展目标,只能重点突破,以重点领域和平台的数字贸易改革创新,辐射带动全国数字贸易发展。因此,《意见》提出了“试点先行、重点突破”的原则,注重发挥开放平台作用。比如,《意见》提出高标准建设数字出口平台载体,打造数字贸易集聚区,将有利于鼓励自贸试验区、海南自由贸易港等就数字领域各类改革开放措施展开先行先试和压力测试。
扩大开放的同时,也要注重防范风险。在赵福军看来,要做到“既能放得开,又能管得住”。在推进数字贸易制度型开放的同时,加强数字领域安全治理。针对关系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事项加强安全审查,要维护数字领域的产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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