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财经10月30日讯 日前,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决策部署及《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促进期货市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中期协)将对《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修订,并于10月25日就《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据悉,该《办法》自2021年9月10日发布以来,以保护交易者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通过压实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主体责任,对居间人行为进行了规范管理。试行三年来,《办法》在规范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防范化解居间活动风险、保护交易者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此次修订,中期协将围绕强监管、防风险、促高质量发展主线,结合期货居间人展业现状及自律管理实践,对《办法》进行全面修改完善。修订后征求意见稿将进一步明确规范期货公司居间合作条件、居间人名下客户交易和操作监测、居间人禁止类行为、居间人培训管理、居间人互联网展业等要求,并完善了居间人退出机制。
具体来看,征求意见稿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完善期货公司开展居间合作要求。修订后,居间人由原先最多与三家期货公司签订居间合同,调整为只能与一家期货公司签订居间合同。同时,除居间人本人不得成为自己的居间人外,还将增加居间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子女配偶也不得成为该居间人名下客户相关要求,以进一步规范居间人行为。
二是明确居间人禁止类行为。征求意见稿对居间人禁止性行为条款进行梳理完善,增加居间人不得通过未向期货公司报备或利用他人互联网营销账号开展客户招揽活动要求,以及不得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贬低竞争对手等不正当手段开展居间活动规定,旨在进一步净化市场环境。
三是强化对通过互联网展业居间人持续管理。征求意见稿要求期货公司加强通过互联网渠道开展客户招揽活动居间人管理,居间人需报备本人互联网营销账号,并通过客户回访等方式确认居间人实际用于互联网展业的账号信息与其向期货公司报备账号信息相一致。期货公司还应对居间人营销内容进行监测监控,确保合法合规。
四是完善居间人名下客户交易和操作监测要求。征求意见稿要求期货公司将对居间人名下客户账户交易趋同、存在配资嫌疑情形纳入监测范围,并明确对名下客户数量、权益较多的居间人监测报告要求,以防范关联交易、操纵市场、恶意炒单、场外配资等行为。
五是完善居间人退出机制。为更好保护交易者合法权益,征求意见稿进一步强化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主体责任,完善居间人退出机制。被永久列入失信名单的居间人,期货公司不得与其签订新居间合同;居间合同存续的,期货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解除居间合同。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结合市场实践对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制度内容、尽职调查、投诉纠纷处理、回访要求、居间报酬等进行规范。其中,明确期货公司不得直接或者变相将期货交易所手续费减收作为居间报酬支付给居间人;期货公司通过广告宣传、第三方合作引流等方式开展营销活动的,向合作方支付费用标准不得与客户开户数量、交易数量、交易金额、交易手续费及其他业务指标挂钩,不得变相开展居间合作。
从过渡期安排看,该征求意见稿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渡期3个月。过渡期内,期货公司不得新增不符合征求意见稿规定的合作居间人。对合同存续期内居间人,如不符合征求意见稿规定,期货公司应在过渡期内完成报酬约定、合同解除、客户调整等相关善后工作。
对于此次修订,上海东亚期货首席经济学家景川向媒体表示,征求意见稿的修订是在《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将对防范化解居间活动风险、保护交易者合法权益,并引导期货公司聚焦主责主业,服务新发展格局和中国式现代化起到积极作用。他认为,修订后的征求意见稿能够最大限度避免关联交易、操纵市场、恶意炒单、场外配资的行为,同时强化期货公司在居间人管理中的主体责任,以强化“零容忍”的震慑力。
整体来看,此次《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修订,旨在通过强化监管、防范风险,进一步规范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保护交易者合法权益,促进期货市场高质量发展。对于《办法》最终修订情况以及相关影响,中国网财经将持续关注。
(责任编辑:谭梦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