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财经4月24日讯 日前,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旨在进一步规范非银行支付机构的分类方式和资本要求,为支付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根据介绍,《实施细则》对照《管理条例》体例结构,共六章、八十条。针对支付业务规则变化以及支付机构设立、变更与终止、监督管理等多项内容做出详细要求。
在《条例》出台前,我国支付业务主要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分为网络支付、银行卡收单和预付卡业务等三类。但随着技术的不断创新和业务的持续发展,原有的分类方式已不能满足市场的变化和监管的需求。
《条例》从业务实质出发,将支付业务重新划分为储值账户运营与支付交易处理两类,而《细则》则进一步将这两类业务细分为四个子类,使分类更加精确。
具体来看,《条例》规定的互联网支付、或同时开展互联网支付和移动电话支付的归入储值账户运营Ⅰ类;规定的预付卡发行与受理、预付卡受理归入储值账户运营Ⅱ类;规定的银行卡收单归入支付交易处理Ⅰ类;仅开展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不开展互联网支付的,则归入支付交易处理Ⅱ类等。
《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还充分考虑了支付机构的市场环境和业务需求,没有一刀切地要求统一注册资本,而是根据业务范围、牌照类型和地域范围等因素做出细化要求。
在注册资本要求方面,《细则》明确,非银行支付机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在人民币1亿元基础上,按以下规则附加提高:《细则》对“注册资本要求”做出了详细解释。如,仅从事本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规定的储值账户运营Ⅰ类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附加值为人民币1亿元;仅在住所所在地从事本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规定的储值账户运营Ⅱ类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无需附加。
“这种差异化的监管方式既符合行业发展现实,也满足了各业务类型风险对应需要,有助于推动支付行业的差异化发展和创新。”博通咨询资深分析师王蓬博表示。
在时间方面,央行为非银行支付机构留下了较为宽松的过渡时间。根据《实施细则》,支付机构的过渡期为《实施细则》施行日至其支付业务许可证有效期截止日,过渡期不满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
加强对非银行支付机构的监管是支付监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截至去年末,全国共有183家支付机构,年交易量超1万亿笔、金额近400万亿元,分别占全国电子支付业务总量的约八成和一成,服务超10亿个人和数千万商户。
(责任编辑:王擎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