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财经9月13日讯 (记者 钟文鑫)据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消息,日前,上海激奋品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松江区广富林路店因发布虚假广告被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3360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当事人有以下违法事实:违法事实一:2021年10月29日,为吸引消费者,宣传店内产品及服务,当事人的总公司向产品供应商上海贝黎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购买了两本护理项目手册提供给当事人。护理项目手册内有“基因抗衰:修复DNA端粒,延长细胞寿命,令肌肤恢复年轻,健康状态”、“肤色完美均衡:亮白肤色,淡化色斑,肌肤重获光彩”淡斑提亮:抑制黑色素生成,淡化色斑”、“晒后修复:修复、保护晒黑肌肤,提亮白皙肤色”等用语。经查证,当事人该护理项目使用的化妆品为国产普通化妆品,不具有上述功效。截止案发,当事人共进货两本护理项目手册,每本价格420元,广告费用为840元。
违法事实二:当事人的上述护理项目手册内有“茶树精油:迅速修复肌肤瑕疵,抑制细菌和真菌繁殖,抗菌消炎,收敛毛孔”等用语,该产品广告使用“抗菌消炎”的医疗用语,经查证,当事人该护理项目使用的化妆品为国产普通化妆品,并非药品或医疗器械。 2022年7月26日,当事人停止了上述护理项目手册的宣传使用,改正了违法行为,并提供了整改报告。
当事人在违法事实一中实施的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的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认定的虚假广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除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外,并对当事人罚款3360元。
当事人在违法事实二中发布使用医疗用语的产品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除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外,对当事人罚款1680元。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除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外,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处罚3360元。
天眼查显示,上海激奋品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为上述当事人总公司,成立于2014年5月,注册资本1000万元,法定代表人是倪佳新。
(责任编辑:谭梦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