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财经8月30日讯(记者 钟文鑫)据北京市房山区市场监管局微信公众号“有市说事儿”消息,近期,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持续开展餐饮业食品安全大检查,对房山区25家餐饮门店进行了依法查处,查处情况通报如下:
来源:“有市说事儿”微信公众号
1、北京南陆通水洗车部(小松烧饼)
当事人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并停止线上经营行为。
2、北京粗粮坊餐厅(粗粮坊)
当事人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餐饮服务设施、设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并停止线上经营行为。
3、北京星淇映天小吃店(无名小吃店)
当事人未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并停止线上经营行为。
4、北京市大光明烤鸭店(大光明烤鸭店)
当事人未公示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对其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限期改正。
5、北京市智俊会五金商店(早点)
当事人未保持操作间场所环境整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并停止线上经营行为。
6、北京市交道如意小吃店(老马拉面)
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并停止线上经营行为。
7、北京琉璃河兴益德商场(饸饹面 )
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并停止线上经营行为。
8、北京晓光嘉辉商贸有限公司(香河肉饼)
当事人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并停止线上经营行为。
9、北京香颖家餐饮有限公司(无)
当事人未防止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并停止线上经营行为。
10、北京振兴华宇商贸有限公司 (永振兴早点)
当事人加工、制作食品的工用具未能专用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对其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立即改正。
11、北京力萍聚商贸有限公司(力萍小吃店)
当事人加工、制作食品的工用具未能专用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对其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立即改正。
12、北京喜缘湾农家院饭庄(喜缘湾农家院饭庄)
当事人未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并停止线上经营行为。
13、北京锦鑫餐饮有限公司(私奔烤肉馆)
当事人超出许可载明的经营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对其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限期改正。
14、北京食悦亭餐饮有限公司(食悦亭)
当事人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对其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限期改正。
15、北京欣悦义隆小吃店(小吃店)
当事人安排健康证明过期的从业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六)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对其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限期改正。
16、北京良勃仁泰商贸有限公司(炭火烤肉)
当事人食品经营过程控制要求不符合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对其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立即改正。
17、北京堂雅居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靓妹小吃店)
当事人贮存场所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不相适应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并停止线上经营行为。
18、北京山水飘香阁餐饮店(飘香阁)
当事人未在公共场所显著位置公示许可证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对其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限期改正。
19、御明府(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老台门牛一锅)
当事人未按规定要求对餐饮具进行消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并停止线上经营行为。
20、北京金麦丽食品有限公司(华夏宫牛肉面)
当事人加工、制作食品的工用具未能专用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对其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立即改正。
21、北京西塔思瑞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房山分公司(西塔老太太)
当事人加工、制作食品的工用具未能专用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对其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立即改正。
22、北京酷乐美味食品有限公司(鲜芋仙)
当事人加工、制作食品的工用具未能专用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对其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立即改正。
23、北京回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煎饼唐)
当事人未避免食品接触不洁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 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并停止线上经营行为。
24、北京云龙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叫个炸鸡)
当事人未避免食品接触不洁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 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并停止线上经营行为。
25、北京艳臣商贸中心(杭州小笼包)
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并停止线上经营行为。
(责任编辑:张紫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