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财经2月22日讯 近日,合肥市生态环境局发布了对安徽水利开发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行为的处罚通报。据了解,安徽水利开发有限公司系安徽建工控股公司。
合肥市生态环境局2月15日发布的行政处罚通报显示,2021年11月16日,该局执法人员对G40(G42)合六叶高速公路合肥至大顾店段改扩建工程进行随机抽查检查发现,该企业水稳拌合站装卸物料过程中喷淋设施未开启现场扬尘严重;部分砂石物料露天堆放未覆盖、未围挡;破碎生产线正在生产未配套建设任何污染防治设施现场扬尘严重。
合肥市生态环境局指出,该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生态环境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对其进行19900元的行政处罚。
中国网财经注意到,合肥市生态环境局的另一则处罚通报显示,在对上述同一施工现场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企业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无法正常使用,有废水外排。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合肥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对该企业作出罚款人民币20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据了解,安徽水利开发有限公司前身为成立于1969年的安徽省水利纵队水建支队,2003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2011年与安徽建工集团重组合并,系安徽建工控股子公司。
(责任编辑:赵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