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于6月23日发布第32号令和第33号令,分别发布了《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和《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自今年7月23日起施行。《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和《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同时废止。
按照只减不增的原则,本次修订进一步缩减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提高了服务业、制造业、农业开放水平。其中,全国负面清单由40条减至33条,压减比例17.5%,还有2条部分开放;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由37条减至30条,压减比例18.9%,还有1条部分开放。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深入探索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不断提高开放水平。2019年出台的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在法律法规层面正式确立了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统一列出禁止或限制投资的领域,负面清单之外给予外商投资国民待遇。2017年至2019年,在全球跨国投资连续下滑的背景下,我国吸引外资分别达1363亿美元、1383亿美元、1412亿美元,稳居世界第二位,实现了稳中有增、稳中提质。
今年以来,新冠肺炎疫情给全球跨国投资带来巨大冲击,世界经济受到严重影响。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人表示,发布2020年版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实施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全面开放的重要举措,也是外商投资法施行后,推进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的最新配套文件,展示了我国坚定不移支持经济全球化和跨国投资的决心,将进一步完善外商投资环境,以更高水平开放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据介绍,本次修订的主要变化是:
一是加快服务业重点领域开放进程。金融领域,取消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寿险公司外资股比限制。基础设施领域,取消50万人口以上城市供排水管网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的规定。交通运输领域,取消禁止外商投资空中交通管制的规定,同时调整了民用机场条目的规定。
二是放宽制造业、农业准入。制造业领域,放开商用车制造外资股比限制,取消禁止外商投资放射性矿产冶炼、加工和核燃料生产的规定。农业领域,将小麦新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须由中方控股放宽为中方股比不低于34%。
三是继续在自贸试验区进行开放试点。在全国开放措施基础上,自贸试验区继续先行先试。医药领域,取消禁止外商投资中药饮片的规定。教育领域,允许外商独资设立学制类职业教育机构。
“制定2020年版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总的方向是实施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的全面开放,以高水平开放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谈及本次修订的主要考虑,该负责人表示,一是扩大外资市场准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提高制造业、服务业、农业开放水平,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二是推进制度型开放。落实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完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则,全面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三是负面清单只做减法、不做加法。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修订不新增或加严对外资的限制,开放的大门越开越大。四是发挥自贸试验区扩大开放试验田作用。继续在自贸试验区进行扩大开放的压力测试,在一些领域的开放上先行一步。五是在扩大开放的同时维护国家安全。要按照外商投资法要求,做好投资管理工作,统筹兼顾开放与安全。
在新冠肺炎疫情对各国经济造成严重冲击的背景下,我国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坚持在扩大开放中推进复工复产,对内外资企业统一适用各项支持政策,为外商投资提供了更加开放的投资环境,用实际行动践行对外开放承诺。“经过疫情的考验,各国的投资者会更加深刻地体会到,中国推动更高水平开放的脚步不会放缓,中国利用外资的政策不会变,中国为各国企业在华投资兴业提供更好服务的方向不会变。”该负责人说。
据介绍,2020年版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作为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施行后的新版负面清单,除了进一步扩大开放外,还与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进行了衔接。国家发展改革委上述负责人表示,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商务部等部门以及各地方,严格按照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要求,切实做好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落实工作,确保新开放措施及时落地,提高各项政策一致性。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给予内外资企业平等待遇,任何单位不得设置单独针对外资的准入限制。
(责任编辑:王擎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