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财经4月30日讯 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近日发布了关于对松德智慧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智慧松德”或公司,证券代码:300173)、王贵银、陈武、陈刚、胡炳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经查,智慧松德存在以下信息披露违规行为:
2020年1月21日,智慧松德发布业绩预告,预计2019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2200万元至2700万元。1月24日,智慧松德发布业绩预告修正公告,预计全年净利润修正为1200万元至1700万元。2月28日,智慧松德发布2019年业绩快报,披露全年净利润为1724.89万元。4月27日,智慧松德发布2019年度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修正公告,披露全年净利润修正为-1.48亿元。公司披露的2019年度净利润经修正后由盈转亏,此前披露的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修正公告信息披露不及时,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广东证监局指出,王贵银作为智慧松德董事长,陈武作为公司总经理,陈刚作为公司财务总监,胡炳明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智慧松德、王贵银、陈武、陈刚、胡炳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对于业绩情况与前期业绩预告、业绩快报相比存在重大差异的原因,智慧松德表示,根据会计师事务所目前反馈的审计调整事项,经公司确认并对财务报表进行调整,判断 2019 年度补记了商誉减值、坏账准备,并调减公司迁址补贴相关的其他收益。其中,补记深圳大宇精雕科技有限公司商誉减值准备2,438.35万元,补记仙游宏源投资有限公司收购保证金坏账准备8,122.77万元,补记星星精密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应收款坏账准备1,641.51万元,调减迁址政府补助其他收益750万元,补记关联方欠款计提特别坏账准备3,550.22万元。
此外,中国网财经注意到,这是智慧松德本月第二次收到广东证监局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4月7日,因存在未及时审议并披露关联交易、商誉减值测试过程及披露不规范等问题,广东证监局对智慧松德下发采取出具警示函和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书。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松德智慧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王贵银、陈武、陈刚、胡炳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松德智慧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王贵银、陈武、陈刚、胡炳明:
经查,松德智慧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慧松德或公司)存在以下信息披露违规行为:
2020年1月21日,智慧松德发布业绩预告,预计2019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2200万元至2700万元。1月24日,智慧松德发布业绩预告修正公告,预计全年净利润修正为1200万元至1700万元。2月28日,智慧松德发布2019年业绩快报,披露全年净利润为1724.89万元。4月27日,智慧松德发布2019年度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修正公告,披露全年净利润修正为-1.48亿元。公司披露的2019年度净利润经修正后由盈转亏,此前披露的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修正公告信息披露不及时,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王贵银作为智慧松德董事长,陈武作为公司总经理,陈刚作为公司财务总监,胡炳明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并抄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0年4月27日
(责任编辑:张紫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