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财经4月30日讯 上交所近日发布了关于对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国旅联合”或公司;证券代码:600358)、控股股东厦门当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当代资管”)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经查,国旅联合在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方面,控股股东当代资管在规范运作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如下违规行为:
一、控股股东未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形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2018年7月5日,国旅联合董事会审议通过向公司控股股东当代资管作价2,000万元出售持有的中农国联冷链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农国联)49%的股权。受让双方于2018年7月6日签订转让协议约定,协议签订10日内,当代资管向公司支付500万元;在中农国联49%股权完成工商变更后30日内,当代资管向公司支付1,500万元。协议签订后10日内,当代资管未按约定支付500万元转让价款。2018年8月24日,公司将中农国联49%股权过户到当代资管名下,但当代资管仍未按约定在付款最后期限前向公司支付2,000万元的股权转让交易款。截至目前,公司仍未收回上述款项,涉及金额占公司2017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3.76%。
根据年审会计师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于2019年4月30日出具的《关于国旅联合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报告期内,上述2,000万元的股权转让款构成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二、公司未及时披露当代资管未支付股权转让款的交易进展
2018年7月16日、9月24日,当代资管未按期支付股权转让款的事实已经发生,作为合同相对方,公司应及时对外披露当代资管未按期支付股权转让款的事项,但公司未就上述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19年4月30日,公司才在2018年年度报告及年审会计师出具的《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中说明上述欠款事项。2019年8月7日,经监管督促后,公司才披露上述事项进展。对于当代资管未按期支付股权转让款的交易进展,公司未按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披露不及时。
综上,公司在控股股东未按期支付股权转让款时,未积极采取措施督促关联方按期支付相关款项,导致形成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对于当代资管延期支付股权转让款的交易进展情况,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2.3条、第7.5条等有关规定。
公司控股股东当代资管未按期支付股权转让款而形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第2.2条等相关规定。责任人方面,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施亮作为公司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总经理蒲海勇作为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主要人员,时任财务总监兼副总经理连伟彬作为公司财务负责人,时任董事会秘书陆邦一作为信息披露事务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同时,时任董事会秘书陆邦一还对公司未及时披露交易进展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相关责任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上交所决定:对国旅联合、控股股东当代资管及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施亮、时任总经理蒲海勇、时任董事会秘书陆邦一、时任财务总监兼副总经理连伟彬予以通报批评。
中国网财经注意到,上交所网站4月29日发布了国旅联合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第三次风险提示公告。公告显示,根据公司于2020年1月23日披露的《国旅联合关于2019年年度业绩预亏公告》,经财务部门初步测算,截止2019年12月31日,预计2019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11,000万元至-16,000万元。
若公司2019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仍为负值,公司将出现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连续为负值的情况,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股票将在2019年年度报告披露后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的预约披露日期为2020年4月30日。
2020年1月23日和2020年4月4日,国旅联合分别披露了《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第一次风险提示公告》和《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第二次风险提示公告。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
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上市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求上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上市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3.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4.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5.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三)注册会计师在为上市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当根据上述规定事项,对上市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7.5条:上市公司根据第7.3条、第7.4条的规定披露临时报告后,还应当按照下述规定持续披露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的,及时披露决议情况;
(二)公司就该重大事项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的,及时披露意向书或者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者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及时披露发生重大变化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该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者被否决的,及时披露批准或者否决的情况;
(四)该重大事项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及时披露逾期付款的原因和付款安排;
(五)该重大事项涉及的主要标的物尚未交付或者过户的,及时披露交付或者过户情况;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3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及时披露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每隔30日公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者过户;
(六)该重大事项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者变化的,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发行人、上市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责任人违反本规则或者向本所作出的承诺,本所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惩戒:
(一)通报批评;
(二)公开谴责。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7.3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则或者向本所作出的承诺,本所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惩戒:
(一)通报批评;
(二)公开谴责;
(三)公开认定其3年以上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上第(二)项、第(三)项惩戒可以一并实施。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7.4条: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违反本规则,本所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惩戒:
(一)通报批评;
(二)公开谴责;
(三)公开认定其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以上第(二)项、第(三)项惩戒可以一并实施。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第2.2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障上市公司资产完整,不得侵害上市公司对法人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厦门当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A股简称:国旅联合,A股证券代码:600358;
厦门当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施亮,时任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蒲海勇,时任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陆邦一,时任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连伟彬,时任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兼副总经理。
经查明,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旅联合或公司)在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方面,控股股东厦门当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代资管)在规范运作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如下违规行为:
一、控股股东未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形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2018年7月5日,国旅联合董事会审议通过向公司控股股东当代资管作价2,000万元出售持有的中农国联冷链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农国联)49%的股权。受让双方于2018年7月6日签订转让协议约定,协议签订10日内,当代资管向公司支付500万元;在中农国联49%股权完成工商变更后30日内,当代资管向公司支付1,500万元。协议签订后10日内,当代资管未按约定支付500万元转让价款。2018年8月24日,公司将中农国联49%股权过户到当代资管名下,但当代资管仍未按约定在付款最后期限前向公司支付2,000万元的股权转让交易款。截至目前,公司仍未收回上述款项,涉及金额占公司2017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3.76%。
根据年审会计师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于2019年4月30日出具的《关于国旅联合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报告期内,上述2,000万元的股权转让款构成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二、公司未及时披露当代资管未支付股权转让款的交易进展
2018年7月16日、9月24日,当代资管未按期支付股权转让款的事实已经发生,作为合同相对方,公司应及时对外披露当代资管未按期支付股权转让款的事项,但公司未就上述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19年4月30日,公司才在2018年年度报告及年审会计师出具的《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中说明上述欠款事项。2019年8月7日,经监管督促后,公司才披露上述事项进展。对于当代资管未按期支付股权转让款的交易进展,公司未按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披露不及时。
综上,公司在控股股东未按期支付股权转让款时,未积极采取措施督促关联方按期支付相关款项,导致形成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对于当代资管延期支付股权转让款的交易进展情况,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2.3条、第7.5条等有关规定。
公司控股股东当代资管未按期支付股权转让款而形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第2.2条等相关规定。责任人方面,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施亮作为公司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总经理蒲海勇作为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主要人员,时任财务总监兼副总经理连伟彬作为公司财务负责人,时任董事会秘书陆邦一作为信息披露事务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同时,时任董事会秘书陆邦一还对公司未及时披露交易进展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相关责任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公司及有关责任人提出异议,相关申辩理由如下:一是公司提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系当代资管及相关责任人个人行为,公司不存在主观过错。当代资管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发生后,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发生变更。公司如受到纪律处分,将对现任控股股东、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开展工作造成不利影响。二是当代资管、国旅联合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施亮、时任董事会秘书陆邦一、时任财务总监连伟彬提出,形成资金占用的主要原因是上市公司控制权转让进展不顺利导致原控股股东暂时无支付能力,并非恶意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三是公司、当代资管、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施亮、时任董事会秘书陆邦一、时任财务总监连伟彬均提出,资金占用事项发生后,各方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并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但由于部分提议未能实施,资金占用事项迟迟未能解决。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认为,上述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一是国旅联合与控股股东当代资管在协议中已明确约定,中农国联49%股权的转让价款将分两期支付。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公司未尽注意义务,相关责任人怠于履行忠实勤勉义务,未能采取充分有效措施保护公司利益。在当代资管未按约定支付第一期转让价款时,公司即将标的股权过户,导致该笔转让款最终形成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目前公司实际控制人及管理层发生变更,不影响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事实的成立及对公司的责任认定。二是上市公司的控制权转让与中农国联49%股权转让系2项独立的交易行为。上市公司控制权转让支付对价的及时到位并非中农国联49%股权转让款按期支付的前提条件。当事人所称因上市公司控制权转让进展不顺利,导致当代资管暂时没有支付能力、并非恶意占用的理由,不影响资金占用违规行为的认定,不能减免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对于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责任。三是尽管公司及各责任方均称已采取积极措施努力解决资金占用事项,但当代资管非经营性占用的上市公司资金截至目前仍未归还,相关责任人的行为并未实际减轻违规行为产生的不良影响,不能作为减免责任的理由。此外,因无法与公司时任总经理蒲海勇取得联系,本所于2019年11月29日起以公告方式向其送达纪律处分意向书,蒲海勇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书面回复。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厦门当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施亮、时任总经理蒲海勇、时任董事会秘书陆邦一、时任财务总监兼副总经理连伟彬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张紫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