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财经4月30日讯 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近日发布了关于对肖卿萍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肖卿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7年9月27日至2018年6月20日期间,肖卿萍时任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三圣股份”证券代码:002742)职工监事,通过“王X阳”、“王X”和“向X”等证券账户将其持有的“三圣股份”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累计买入31,500股,成交金额608,746元,累计卖出27,800股,成交金额533,166.72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涉案账户股票交易记录、资金划转凭证及涉案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宁波证监局认为,肖卿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违法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肖卿萍给予警告,并处以4万元罚款。
《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应当对发行人的经营年限、财务状况、最低公开发行比例和公司治理、诚信记录等提出要求。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肖卿萍)
〔2020〕3号
当事人:肖卿萍,女,1966年5月出生,住址:重庆市渝北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肖卿萍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7年9月27日至2018年6月20日期间,肖卿萍时任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圣股份)职工监事,通过“王X阳”、“王X”和“向X”等证券账户将其持有的“三圣股份”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累计买入31,500股,成交金额608,746元,累计卖出27,800股,成交金额533,166.72元。具体情况如下:
1.2017年9月29日至2018年1月30日期间,肖卿萍通过“王X阳”证券账户累计买入“三圣股份”6,900股,成交金额120,779元,累计卖出6,900股,成交金额140,810.72元;
2.2017年9月27日至2018年2月26日期间,肖卿萍通过“王X”证券账户累计买入“三圣股份”11,800股,成交金额235,572元,累计卖出8,100股,成交金额175,691元;
3.2017年12月26日至2018年6月20日期间,肖卿萍通过“向X”证券账户累计买入“三圣股份”12,800股,成交金额252,395元,累计卖出“三圣股份”12,800股,成交金额216,665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涉案账户股票交易记录、资金划转凭证及涉案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肖卿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肖卿萍给予警告,并处以4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和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宁波证监局
2020年4月27日
(责任编辑:张紫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