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财经4月15日讯(记者胡靖聆 实习记者朱政雪)担保涉案数起、涉诉金额庞大、出售控股子公司、担保金额占净资产比重高……中超控股参与的一系列反常操作引来深交所年报问询函。
近日,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中超控股2019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带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称由于公司存在担保涉案28起、涉诉金额14.63亿元,诉讼败诉可能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表明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可能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深交所要求中超控股核查并梳理截至4月22日公司担保涉诉案件判决情况,并说明一审或二审判决是否生效、是否存在法院生效判决免除公司担保责任的情形,以及截至2018年年度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公司担保涉案的案件数量、涉诉金额、是否存在败诉风险、若诉讼败诉是否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并说明2018年年度财务报告中将担保涉诉作为强调事项但未出具带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段落审计意见的背景、原因。同时,中超控股还需说明审计机构对公司2019年度财务数据出具带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审计意见的合理性。
中超控股年报显示,公司2020年度经合并后的营业总收入目标为60亿元,公司会继续亏损。对此,深交所要求中超控股详细说明判断公司2020年度营业收入目标60亿元及继续亏损的测算依据、方法、参数及其合理性,并结合公司经营计划、子公司出售计划、自2020年以来出售资产产生的损益情况、各子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公司主要产品类型、产能、产量、销售模式等,分析说明公司的可持续经营能力。
2019年12月10日,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就广东鹏锦实业有限公司与众邦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相关案件做出一审判决,判决中超控股承贷连带赔偿责任,涉及金额2.73亿元。
深交所要求中超控股补充说明上述案件的最新进展、公司是否已提起上诉,并分析说明公司确认预计负债的依据、合规性及准确性。此外,深交所要求中超控股年审会计师说明所聘请第三方外部法律专家对上述诉讼事项进行判断的具体情况及法律意见书结论,并结合具体审计应对措施,说明就该诉讼事项全额计提预计负债的合理性、合规性。
鉴于中超控股的相关担保事项主要发生于2019年度以前,深交所要求中超控股及年审会计师详细说明公司2018年度的内部控制情况以及采取的整改措施(如有),以及2019年度内部控制是否存在缺陷。
深交所年报问询函提到,中超控股在2019年出售无锡锡洲电磁线有限公司、新疆中超新能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河南虹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等三家控股子公司,注销西藏中超电缆材料有限公司、广东中超鹏锦日化科技有限公司等两家子公司,并于江苏省宜兴市设立宜兴市超山、轩中、中坊、中听、中倚、中竹电缆有限公司等六家全资子公司。
深交所要求中超控股以列表形式逐一披露公司出售上述三家控股子公司的交易付款进展、支付安排、公司对上述三家控股子公司担保余额、财务资助余额、继续说明担保、财务资助等事项的后续安排,并对比协议情况说明是否与相关协议约定存在差异。同时,中超控股需要补充披露上述六家新注册全资子公司的注册资本,并说明该对外投资设立子公司事项是否履行审议程序、是否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以及新设子公司的原因及必要性。
2019年中超控股审批担保额度合计23.36亿元,占公司净资产的168.84%,报告期末实际担保余额12.98亿元,占净资产的89.96%。
深交所要求中超控股详细说明对子公司提供大规模担保的用途及合理性、公司实际担保总额占公司净资产的比例较高的原因,以及公司对外担保的主要管理制度和管控情况,并自查说明公司2019年度是否存在逾期担保以及因担保而垫款的情形。
2019年中超控股第三、第四季度扣非后净利润分别为-541.28万元、-1.7亿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6532.70万元、3.1亿元的情况,深交所要求中超控股说明第三、第四季度扣非后净利润大幅下滑的原因、第四季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大幅上升的原因及第三、第四季度扣非后净利润与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变动幅度不匹配的原因、合理性。
此外,深交所还对中超控股业务营收、研发费用、研发投入资本化金额、人员聘用和薪酬变动、应收款情况、投资损益、商誉减值情况、资产负债率、控股股东情况等问题提出了问询。
根据深交所要求,中超控股需要在4月22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江苏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责任编辑:梁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