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财经4月8日讯 湖南证监局近日发布关于对深圳市海云天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简称“海云天投资”)、深圳市普天成润投资有限公司(简称“普天成润”)、刘彦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湖南证监局指出,2015年12月,拓维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拓维信息”证券代码:002261)向深圳海云天投资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配套募集资金的交易完成。本次交易中,海云天投资、普天成润和刘彦共同承诺,深圳市海云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海云天科技”)2015年、2016年、2017年、2018年度合并报表中扣除非经营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不低于5390万元、7170万元、9010万元、11290万元,如利润未达承诺数,应以现金、公司股份对拓维信息进行补偿。拓维信息公告的年报显示,海云天科技2017年度、2018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8645.48万元、7865.95万元,净利润未达承诺数。截至目前,海云天投资、普天成润和刘彦均未履行业绩补偿承诺。
作为承诺方,海云天投资、普天成润和刘彦的上述行为构成了超期未履行承诺。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9号)第五十九条的相关规定,湖南证监局决定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天眼查显示,海云天投资持有拓维信息5.21%的股份。海云天科技是拓维信息的子公司,拓维信息直接和间接控股海云天科技100%的股份。刘彦为拓维信息副董事长、董事、副总经理,此外,刘彦还持有海云天投资18.9%的股份,在海云天投资担任董事。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9号)第五十九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凡因不属于上市公司管理层事前无法获知且事后无法控制的原因,上市公司所购买资产实现的利润未达到资产评估报告或者估值报告预测金额的80%,或者实际运营情况与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中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存在较大差距的,上市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以及对此承担相应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财务顾问、资产评估机构、估值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在上市公司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同一报刊上作出解释,并向投资者公开道歉;实现利润未达到预测金额50%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上市公司、相关机构及其责任人员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等监管措施。
交易对方超期未履行或者违反业绩补偿协议、承诺的,由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并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深圳市海云天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深圳市海云天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普天成润投资有限公司、刘彦:
2015年12月,拓维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拓维信息)向深圳市海云天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配套募集资金的交易完成。本次交易中,你们共同承诺,深圳市海云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2016年、2017年、2018年度合并报表中扣除非经营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不低于5390万元、7170万元、9010万元、11290万元,如利润未达承诺数,你们应以现金、公司股份对拓维信息进行补偿。拓维信息公告的年报显示,深圳市海云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2018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8645.48万元、7865.95万元,净利润未达承诺数。截至目前,你们均未履行业绩补偿承诺。
作为承诺方,你们上述行为构成了超期未履行承诺。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9号)第五十九条的相关规定,现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中国证监会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履行对上市公司承诺的补偿义务。
你们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南证监局
2020年4月1日
(责任编辑:张紫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