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财经3月31日讯 据证监会网站消息,山东监管局发布关于对山东隆基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基机械或公司 证券代码:002363)及有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2010年2月,隆基机械披露的《山东隆基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关于隆基集团有限公司改制后的股东信息,与2018年11月和2019年7月法院生效民事判决所认定事实不一致。公司时任董事张乔敏、张海燕、张超、朱少华、高级管理人员刘玉里参与了该事项。
公司及张乔敏、张海燕、张超、朱少华、刘玉里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山东监管局决定对张乔敏、张海燕、张超、朱少华、高级管理人员刘玉里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天眼查显示,隆基集团有限公司为隆基机械控股股东,持股42.24%;张海燕为隆基机械法定代表人,并担任董事长及总经理职位,持股16.13%。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发行人公章。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是原文:
关于对山东隆基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员采取出
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0〕14号
山东隆基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张乔敏、张海燕、张超、朱少华、刘玉里:
经查,2010年2月,山东隆基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的《山东隆基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关于隆基集团有限公司改制后的股东信息,与2018年11月和2019年7月法院生效民事判决所认定事实不一致。公司时任董事张乔敏、张海燕、张超、朱少华、高级管理人员刘玉里参与了该事项。
公司及张乔敏、张海燕、张超、朱少华、刘玉里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2020年3月27日
(责任编辑:王晨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