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财经3月27日讯 上交所近日发布了关于对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中百 证券代码:600857)股东张江波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根据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1号)查明的事实,宁波中百股东张某平、宁波太平鸟汇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宁波慧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力贸易)、宁波鹏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源资管)与张江波为一致行动人,张某平对宁波泛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泛美投资)具有交易决策权。自2018年1月10日开始,张江波控制利用夏某证券账户交易宁波中百的股份。因此,张江波及其一致行动人、泛美投资和张江波控制的夏某账户持有的公司股份应当合并计算。2019年10月15日,公司披露监管工作函回复公告称,2018年1月12日,张江波控制夏某证券账户买入595,781股宁波中百股票,当天张江波控制的夏某证券账户已持有957,531股公司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比例为0.43%,导致张江波控制的夏某证券账户及其他合并计算股份数的股东合计持有宁波中百股份比例达到5.27%,首次达到并超过5%。此后,张江波在未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情况下继续交易宁波中百股票。张江波通过控制夏某证券账户继续交易宁波中百股份,共计买入公司股份1,175,33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52%,买入金额10,987,407.76元;共计卖出公司股份369,26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6%,卖出金额4,265,631.33元。直至2019年10月15日,张江波及其一致行动人才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告上述权益变动情况。此外,根据公司披露的监管工作函回复公告,张江波通过控制夏某证券账户买卖宁波中百的股票,证券账户、交易操作及交易资金均与张某平、泛美投资、汇力贸易、鹏源资管等股东相互独立,张江波亦未告知其他股东。直至监管查明上述违规事实前,张江波始终未对外披露上述夏某账户的相关情况,夏某账户所持股份也未与张江波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有的宁波中百其他股份合并计算并披露。张江波隐瞒其控制的股票账户的持股情况,相关股票账户合并计算持股首次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5%时,未停止增持且未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违规增持的数量达到公司总股本的0.27%,后续在未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情况下继续交易公司股票。
公司股东张江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3条、第3.1.7条、第11.9.1条等相关规定。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7.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上交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张江波予以通报批评。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 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前述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本所其他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3条: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所有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信息或重大事项)。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3.1.7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上市公司股东买卖公司股票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任职期间拟买卖本公司股票应当根据相关规定提前报本所备案;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本所网站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1.9.1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涉及该上市公司的权益变动或收购的,相关股东、收购人、实际控制人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的,应当及时通知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应当在知悉前述权益变动或收购后,及时发布提示性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发行人、上市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责任人违反本规则或者向本所作出的承诺,上交所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惩戒:
(一)通报批评;
(二)公开谴责。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张江波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张江波,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根据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1号)查明的事实,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中百或公司)股东张某平、宁波太平鸟汇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宁波慧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力贸易)、宁波鹏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源资管)与张江波为一致行动人,张某平对宁波泛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泛美投资)具有交易决策权。自 2018年1月10日开始,张江波控制利用夏某证券账户交易宁波中百的股份。因此,张江波及其一致行动人、泛美投资和张江波控制的夏某账户持有的公司股份应当合并计算。2019年10月15日,公司披露监管工作函回复公告称,2018年1月12日,张江波控制夏某证券账户买入595,781 股宁波中百股票,当天张江波控制的夏某证券账户已持有 957,531 股公司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比例为0.43%,导致张江波控制的夏某证券账户及其他合并计算股份数的股东合计持有宁波中百股份比例达到5.27%,首次达到并超过5%。此后,张江波在未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情况下继续交易宁波中百股票。张江波通过控制夏某证券账户继续交易宁波中百股份,共计买入公司股份1,175,33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52%,买入金额10,987,407.76 元;共计卖出公司股份 369,26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6%,卖出金额4,265,631.33元。直至2019年10月15日,张江波及其一致行动人才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告上述权益变动情况。此外,根据公司披露的监管工作函回复公告,张江波通过控制夏某证券账户买卖宁波中百的股票,证券账户、交易操作及交易资金均与张某平、泛美投资、汇力贸易、鹏源资管等股东相互独立,张江波亦未告知其他股东。直至监管查明上述违规事实前,张江波始终未对外披露上述夏某账户的相关情况,夏某账户所持股份也未与张江波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有的宁波中百其他股份合并计算并披露。张江波隐瞒其控制的股票账户的持股情况,相关股票账户合并计算持股首次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5%时,未停止增持且未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违规增持的数量达到公司总股本的0.27%,后续在未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情况下继续交易公司股票。
公司股东张江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3条、第3.1.7条、第11.9.1条等相关规定。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7.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张江波予以通报批评。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公司股东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从事股票交易活动,认真履行自身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张倩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