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财经3月25日讯 深交所近日发布了关于对陈春来、谷墨海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深交所指出,上海神开石油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开股份”证券代码:002278)2018年年度报告显示,四川映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映业文化”)直接持有神开股份6.93%的股份。映业文化同时拥有上海业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托的神开股份13.07%的表决权,合计持有神开股份20%的表决权。
映业文化的原股东陈春来、蒋富于2019年9月2日分别与谷墨海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将其持有的合计64%映业文化股权转让给谷墨海。转让完成后,映业文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由陈春来变更为谷墨海。映业文化于2019年12月6日才将上述权益变动事项告知神开股份,神开股份于2019年12月7日对外披露权益变动事项。谷墨海于2019年12月24日才披露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与财务顾问核查意见,陈春来于2020年2月26日才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陈春来、谷墨海未就权益变动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陈春来、谷墨海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3条、第11.8.1条及《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第4.1.2条的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发行人、创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2.3条:本规则所称真实,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1.8.1条: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后及时通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以上的股东及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涉及《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收购或股份权益变动情形的,该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的规定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并及时通知公司发布提示性公告。公司应当在知悉上述收购或者股份权益变动时,及时对外发布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本指引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诚实守信,自觉接受本所和其他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2条:上市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严格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报告和公告其收购及股份权益变动等信息,并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陈春来、谷墨海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陈春来,四川映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谷墨海,四川映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经查明,陈春来、谷墨海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上海神开石油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开股份”)2018年年度报告显示,四川映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映业文化”)直接持有神开股份6.93%的股份。映业文化同时拥有上海业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托的神开股份13.07%的表决权,合计持有神开股份20%的表决权。
映业文化的原股东陈春来、蒋富于2019年9月2日分别与谷墨海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将其持有的合计64%映业文化股权转让给谷墨海。转让完成后,映业文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由陈春来变更为谷墨海。映业文化于2019年12月6日才将上述权益变动事项告知神开股份,神开股份于2019年12月7日对外披露权益变动事项。谷墨海于2019年12月24日才披露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与财务顾问核查意见,陈春来于2020年2月26日才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陈春来、谷墨海未就权益变动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陈春来、谷墨海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3条、第11.8.1条及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第4.1.2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决定对陈春来、谷墨海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对于陈春来、谷墨海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0年3月24日
(责任编辑:张紫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