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财经3月16日讯(记者 里豫 曹中原)日前,深纺织A发布2019年业绩预告,称2019年将扭亏为盈利,但记者发现,深纺织A不仅存在扭亏盈利成色不足外,还存在公司豪赌的偏光片主业不振,控股子公司深圳市盛波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盛波光电”)的业绩承诺严重不达标,交易对手方锦江集团提起仲裁拒绝业绩补偿等情况,在经历出售资产和巨额补助吹起扭亏盈利后,深纺织A的前景依然难料,
扭亏盈利成色不足
深纺织A于2020年3月14日披露年报,公司2019年实现营业总收入21.6亿,同比增长69.6%;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1968万,上年为-2298.1万元,扭亏为赢;每股收益为0.04元。
对于净利润的增长,深纺织A在2019年年报中表示,“主要原因是非经常性损益增加所致,影响金额为7891.37万元,主要为非流动资产处置收益、投资理财收益及政府补助收入,其中,公司转让好好物业公司50%股权实现税后净利润为4161.14万元”。这样意味着,如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之后,深纺织A的净利润是-4117.98万元,这是继2018年之后,该公司连续两年“扣非”净利润为负。
不仅如此,深纺织A的业务结构问题不少,“偏光片”是企业营业收入的主要来源。2019年“偏光片”营业收入为14.3亿,营收占比为68.1%,毛利率为4.3%。毛利率如此低出乎许多人意料。
对此,公司表示,偏光片产品 售价在 2018 年大幅下降后一直低位运行,主要产品订单结构调整未达预期,加 之 TN/STN 产品受市场销售萎缩影响售价大幅下降,以及人民币汇率贬值所带来 的采购成本上升和汇兑损失增加,抵消了其销量上升对净利润的贡献。
子公司业绩严重不达标 交易对手拒绝补偿
3月11日,深纺织A发布公告称,公司于近日获悉杭州锦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江集团”)已按照与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约定的争议处理方式向深圳国际仲裁院提起仲裁。2020年3月9日,公司收到深圳国际仲裁院送达的2020深国仲受452号-2《仲裁通知》及锦江集团作为申请人提出的《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认为,受制于深纺织A及其实际控制的盛波光电仍在实施的全资国有企业管理体制,申请人在增资后实际上根本无法主导盛波光电的经营管理,无法发挥申请人在体制、机制、产业、管理等方面的优势及行业整合的成功经验,更无法按预期实现盛波光电的产线联动、产业整合和资源整合工作,导致《合作协议》的合同目的根本无法实现,申请人进行业绩承诺和利润补足的合同基础荡然无存。在此情况下,若继续履行《合作协议》项下的业绩承诺补足义务对申请人明显不公平且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深纺织A于2016年底为盛波光电增资扩股引入锦江集团作为战略投资者,公司、盛波光电、锦江集团与锦江集团作为实际控制人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杭州锦航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锦航投资”)共同签署了《深圳市盛波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增资协议》,锦航投资作为增资主体认购盛波光电40%股权,增资金额为人民币135,264万元。
深纺织A与锦江集团、锦航投资就盛波光电未来经营管理及发展达成共识的前提下,签署了《合作协议》,由锦江集团对盛波光电进行业绩承诺,根据《合作协议》3.1条,具体情况如下:2017年、2018年及2019年的销售收入及净利润分别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5,000万元、20亿元/1亿元,25亿元/1.5亿元,原则上,偏光片及相关光学膜产品的销售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在2017年不低于70%,2018年后不低于80%。
如上述业绩未能实现,锦江集团应在年销售收入及年净利润等数据统计完成之日起10日内就净利润的差额部分进行现金补足。另外,根据《合作协议》6.4条,锦江集团无法实现本协议约定的业绩承诺且未依照本协议约定向公司以现金方式补足差额的,深纺织A不仅有权追究锦江集团的重大违约责任,还有权采取解除本协议、解聘锦航投资推荐的总经理等措施;但若发生因本次增资前盛波光电业已存在的问题而被政府部门处罚导致锦江集团未能实现本协议约定的业绩承诺之情形,锦江集团无需履行现金补足的义务,也不构成锦江集团的重大违约,且锦江集团有权行使本协议规定的实现业绩承诺情况下的股权转让之权利。
由于2018年业绩不达标,2019年10月9日,深纺织A子公司盛波光电收到锦江集团支付的第一期2018年度业绩承诺补足款5000万元。但履约仅仅一期业绩补偿承诺,锦江集团对后续补偿义务就提出异议,显示出在盛波光电在经营和管理上,双方理念或许已出现问题。
经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19 年度盛波光电实现营业收入 19.53 亿元,净利润-9,478.38 万元,偏光片及相关光学膜产品的 销售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为 73.21%。
(责任编辑:杨滨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