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财经3月16日讯 深圳证监局近日发布了关于对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英威腾” 证券代码:002334)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经查,英威腾存在以下问题:
一、信息披露不及时
2019年5月20日,英威腾发布公告,称收购标的唐山普林亿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林亿威)业绩补偿承诺方深圳市瀚瑞德创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瀚瑞德)于2019年1月3日在工商局完成注销,若普林亿威未完成业绩承诺,将直接影响瀚瑞德向英威腾支付的业绩补偿款的追偿。经查,英威腾于2019年3月底已知悉上述事项,但未能及时进行信息披露,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的相关规定。
二、商誉减值测试不审慎
2017年8月,英威腾收购普林亿威100%股权,形成商誉计22,750.13万元。2018年4月,双方签署补充协议,将收购价格调减至1.5亿元,同时将商誉调减至12,750.13万元。2018年末,英威腾计提商誉减值损失3,015.82万元。经查,英威腾在对普林亿威商誉进行减值测试时,涉及的收入增长率、毛利率等关键假设设定缺乏合理依据,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相关规定。
三、存货等部分资产减值测试不审慎
2018年,英威腾收到销售退回电机电控产品并计入存货账面价值计5,183万元。经查,英威腾对上述存货进行减值测试时,未合理选取销售价格,可变现净值确定的依据不充分,影响存货跌价计提的准确性。英威腾存在部分库龄较长的存货,不具备二次销售或使用功能,英威腾在做减值测试时,未考虑该批存货的实际情况,仍采用正常销售的假设来预测可变现净值,缺乏合理性,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的相关规定。
此外,检查还发现,英威腾对部分应收账款、长期股权投资的减值测试不审慎,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相关规定。
四、债务重组中换入资产公允价值的确定缺乏合理依据
2018年,英威腾与部分客户进行债务重组,客户以车辆抵偿应收账款,英威腾将抵债车辆作为固定资产入账,但对部分车辆公允价值的确定缺乏合理依据,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的相关规定。
深圳证监局指出,英威腾存在的上述信息披露不及时、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不规范的情形,反映出英威腾在规范运作等方面仍存在不足。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第二十一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英威腾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此外,深圳证监局还指出,黄申力作为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鄢光敏作为公司董秘,孙战宏于2017年4月至2018年8月期间担任公司财务总监,康莉于2018年8月至2019年8月期间担任公司财务总监,对上述一些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四人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第二十一条:发现检查对象在规范运作等方面存在问题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检查对象采取责令改正措施。
以下为原文: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信息披露不及时
2019年5月20日,你公司发布公告,称收购标的唐山普林亿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林亿威)业绩补偿承诺方深圳市瀚瑞德创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瀚瑞德)于2019年1月3日在工商局完成注销,若普林亿威未完成业绩承诺,将直接影响瀚瑞德向你公司支付的业绩补偿款的追偿。经查,你公司于2019年3月底已知悉上述事项,但未能及时进行信息披露,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的相关规定。
二、商誉减值测试不审慎
2017年8月,你公司收购普林亿威100%股权,形成商誉计22,750.13万元。2018年4月,双方签署补充协议,将收购价格调减至1.5亿元,同时将商誉调减至12,750.13万元。2018年末,你公司计提商誉减值损失3,015.82万元。经查,你公司在对普林亿威商誉进行减值测试时,涉及的收入增长率、毛利率等关键假设设定缺乏合理依据,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相关规定。
三、存货等部分资产减值测试不审慎
2018年,你公司收到销售退回电机电控产品并计入存货账面价值计5,183万元。经查,你公司对上述存货进行减值测试时,未合理选取销售价格,可变现净值确定的依据不充分,影响存货跌价计提的准确性。你公司存在部分库龄较长的存货,不具备二次销售或使用功能,你公司在做减值测试时,未考虑该批存货的实际情况,仍采用正常销售的假设来预测可变现净值,缺乏合理性,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的相关规定。
此外,检查还发现,你公司对部分应收账款、长期股权投资的减值测试不审慎,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相关规定。
四、债务重组中换入资产公允价值的确定缺乏合理依据
2018年,你公司与部分客户进行债务重组,客户以车辆抵偿应收账款,你公司将抵债车辆作为固定资产入账,但对部分车辆公允价值的确定缺乏合理依据,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的相关规定。
你公司存在的上述信息披露不及时、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不规范的情形,反映出你公司在规范运作等方面仍存在不足。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第二十一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按照以下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正,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一、你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高度重视并切实完善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切实提高规范运作水平,真正做到敬畏市场、敬畏法治、敬畏专业、敬畏投资者。
二、你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完善并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加强信息披露管理,保证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三、你公司应进一步加强财务基础工作,提升会计核算水平,增强财务人员的专业能力和合规意识,确保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等事项会计核算的规范性,从源头保证财务核算的质量。
如对本监管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0年3月12日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黄申力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黄申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的规定,我局对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信息披露不及时
2019年5月20日,公司发布公告,称收购标的唐山普林亿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林亿威)业绩补偿承诺方深圳市瀚瑞德创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瀚瑞德)于2019年1月3日在工商局完成注销,若普林亿威未完成业绩承诺,将直接影响瀚瑞德向你公司支付的业绩补偿款的追偿。经查,公司于2019年3月底已知悉上述事项,但未能及时进行信息披露,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的相关规定。
二、商誉减值测试不审慎
2017年8月,公司收购普林亿威100%股权,形成商誉计22,750.13万元。2018年4月,双方签署补充协议,将收购价格调减至1.5亿元,同时将商誉调减至12,750.13万元。2018年末,公司计提商誉减值损失3,015.82万元。经查,公司在对普林亿威商誉进行减值测试时,涉及的收入增长率、毛利率等关键假设设定缺乏合理依据,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相关规定。
三、存货等部分资产减值测试不审慎
2018年,公司收到销售退回电机电控产品并计入存货账面价值计5,183万元。经查,公司对上述存货进行减值测试时,未合理选取销售价格,可变现净值确定的依据不充分,影响存货跌价计提的准确性。公司存在部分库龄较长的存货,不具备二次销售或使用功能,公司在做减值测试时,未考虑该批存货的实际情况,仍采用正常销售的假设来预测可变现净值,缺乏合理性,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的相关规定。
此外,检查还发现,公司对部分应收账款、长期股权投资的减值测试不审慎,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相关规定。
四、债务重组中换入资产公允价值的确定缺乏合理依据
2018年,公司与部分客户进行债务重组,客户以车辆抵偿应收账款,公司将抵债车辆作为固定资产入账,但对部分车辆公允价值的确定缺乏合理依据,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的相关规定。
公司存在的上述信息披露不及时、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不规范的情形,反映出公司在规范运作等方面仍存在不足。你作为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请你后续根据我局要求,携带有效的身份证件到我局接受监管谈话。
如对本监管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0年3月12日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鄢光敏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鄢光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的规定,我局对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信息披露不及时
2019年5月20日,公司发布公告,称收购标的唐山普林亿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林亿威)业绩补偿承诺方深圳市瀚瑞德创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瀚瑞德)于2019年1月3日在工商局完成注销,若普林亿威未完成业绩承诺,将直接影响瀚瑞德向你公司支付的业绩补偿款的追偿。经查,公司于2019年3月底已知悉上述事项,但未能及时进行信息披露,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的相关规定。
二、商誉减值测试不审慎
2017年8月,公司收购普林亿威100%股权,形成商誉计22,750.13万元。2018年4月,双方签署补充协议,将收购价格调减至1.5亿元,同时将商誉调减至12,750.13万元。2018年末,公司计提商誉减值损失3,015.82万元。经查,公司在对普林亿威商誉进行减值测试时,涉及的收入增长率、毛利率等关键假设设定缺乏合理依据,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相关规定。
三、存货等部分资产减值测试不审慎
2018年,公司收到销售退回电机电控产品并计入存货账面价值计5,183万元。经查,公司对上述存货进行减值测试时,未合理选取销售价格,可变现净值确定的依据不充分,影响存货跌价计提的准确性。公司存在部分库龄较长的存货,不具备二次销售或使用功能,公司在做减值测试时,未考虑该批存货的实际情况,仍采用正常销售的假设来预测可变现净值,缺乏合理性,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的相关规定。
此外,检查还发现,公司对部分应收账款、长期股权投资的减值测试不审慎,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相关规定。
四、债务重组中换入资产公允价值的确定缺乏合理依据
2018年,公司与部分客户进行债务重组,客户以车辆抵偿应收账款,公司将抵债车辆作为固定资产入账,但对部分车辆公允价值的确定缺乏合理依据,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的相关规定。
公司存在的上述信息披露不及时、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不规范的情形,反映出公司在规范运作等方面存在不足。你作为公司董秘,对上述信息披露不及时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请你后续根据我局要求,携带有效的身份证件到我局接受监管谈话。
如对本监管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0年3月12日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孙战宏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孙战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的规定,我局对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信息披露不及时
2019年5月20日,公司发布公告,称收购标的唐山普林亿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林亿威)业绩补偿承诺方深圳市瀚瑞德创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瀚瑞德)于2019年1月3日在工商局完成注销,若普林亿威未完成业绩承诺,将直接影响瀚瑞德向你公司支付的业绩补偿款的追偿。经查,公司于2019年3月底已知悉上述事项,但未能及时进行信息披露,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的相关规定。
二、商誉减值测试不审慎
2017年8月,公司收购普林亿威100%股权,形成商誉计22,750.13万元。2018年4月,双方签署补充协议,将收购价格调减至1.5亿元,同时将商誉调减至12,750.13万元。2018年末,公司计提商誉减值损失3,015.82万元。经查,公司在对普林亿威商誉进行减值测试时,涉及的收入增长率、毛利率等关键假设设定缺乏合理依据,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相关规定。
三、存货等部分资产减值测试不审慎
2018年,公司收到销售退回电机电控产品并计入存货账面价值计5,183万元。经查,公司对上述存货进行减值测试时,未合理选取销售价格,可变现净值确定的依据不充分,影响存货跌价计提的准确性。公司存在部分库龄较长的存货,不具备二次销售或使用功能,公司在做减值测试时,未考虑该批存货的实际情况,仍采用正常销售的假设来预测可变现净值,缺乏合理性,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的相关规定。
此外,检查还发现,公司对部分应收账款、长期股权投资的减值测试不审慎,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相关规定。
四、债务重组中换入资产公允价值的确定缺乏合理依据
2018年,公司与部分客户进行债务重组,客户以车辆抵偿应收账款,公司将抵债车辆作为固定资产入账,但对部分车辆公允价值的确定缺乏合理依据,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的相关规定。
公司存在的上述信息披露不及时、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不规范的情形,反映出公司在规范运作等方面存在不足。你于2017年4月至2018年8月期间担任公司财务总监,对上述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不规范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请你后续根据我局要求,携带有效的身份证件到我局接受监管谈话。
如对本监管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0年3月12日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康莉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康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的规定,我局对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信息披露不及时
2019年5月20日,公司发布公告,称收购标的唐山普林亿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林亿威)业绩补偿承诺方深圳市瀚瑞德创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瀚瑞德)于2019年1月3日在工商局完成注销,若普林亿威未完成业绩承诺,将直接影响瀚瑞德向你公司支付的业绩补偿款的追偿。经查,公司于2019年3月底已知悉上述事项,但未能及时进行信息披露,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的相关规定。
二、商誉减值测试不审慎
2017年8月,公司收购普林亿威100%股权,形成商誉计22,750.13万元。2018年4月,双方签署补充协议,将收购价格调减至1.5亿元,同时将商誉调减至12,750.13万元。2018年末,公司计提商誉减值损失3,015.82万元。经查,公司在对普林亿威商誉进行减值测试时,涉及的收入增长率、毛利率等关键假设设定缺乏合理依据,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相关规定。
三、存货等部分资产减值测试不审慎
2018年,公司收到销售退回电机电控产品并计入存货账面价值计5,183万元。经查,公司对上述存货进行减值测试时,未合理选取销售价格,可变现净值确定的依据不充分,影响存货跌价计提的准确性。公司存在部分库龄较长的存货,不具备二次销售或使用功能,公司在做减值测试时,未考虑该批存货的实际情况,仍采用正常销售的假设来预测可变现净值,缺乏合理性,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的相关规定。
此外,检查还发现,公司对部分应收账款、长期股权投资的减值测试不审慎,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相关规定。
四、债务重组中换入资产公允价值的确定缺乏合理依据
2018年,公司与部分客户进行债务重组,客户以车辆抵偿应收账款,公司将抵债车辆作为固定资产入账,但对部分车辆公允价值的确定缺乏合理依据,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的相关规定。
公司存在的上述信息披露不及时、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不规范的情形,反映出公司在规范运作等方面存在不足。你于2018年8月至2019年8月期间担任公司财务总监,对上述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不规范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请你后续根据我局要求,携带有效的身份证件到我局接受监管谈话。
如对本监管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0年3月12日
(责任编辑:张紫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