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财经3月10日讯 据证监会网站消息,广东证监局发布关于对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天味业 证券代码:603288)时任监事陈伯林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2013年11月22日至2019年11月21日期间,陈伯林担任海天味业监事。2019年5月17日,陈伯林名下证券账户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方式连续卖出海天味业股票,成交123,000股,成交金额11,784,677元,同时买入海天味业股票2000股,成交金额190,960元。
陈伯林作为海天味业时任监事,将持有的海天味业股票卖出后不足六个月买入,构成短线交易,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现对陈伯林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法》第四十七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以下是原文:
关于对陈伯林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陈伯林:
经查,2013年11月22日至2019年11月21日期间,你担任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天味业)监事。2019年5月17日,你名下证券账户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方式连续卖出海天味业股票,成交123,000股,成交金额11,784,677元,同时买入海天味业股票2000股,成交金额190,960元。
你作为海天味业时任监事,将持有的海天味业股票卖出后不足六个月买入,构成短线交易,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现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0年2月28日
(责任编辑:王晨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