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财经3月7日讯(记者 张润琪)自年初新冠病毒疫情爆发以来,国内各行业企业积极行动,为防治疫情出钱出力、献计献策,但也有一些上市企业,却借新冠疫情“蹭热点”、炒作股价。
就在3月1日新《证券法》正式公布实施当天,供应链集成服务企业物产中大(SH:600704)及公司董秘陈海滨,就因信息披露违规、蹭“抗疫神药瑞德西韦”的热点,被上交所予以通报批评的处罚。上交所并将“上述纪律处分通报中国证监会,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据权威医学期刊《新英格兰医学杂志》2020年1月31日在线发表的多篇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病例的论文介绍,一种名叫瑞德西韦的药物在抗新型冠状病毒时展现出较好的疗效,但其有效性还要经过大规模临床试验才能得到进一步验证。且该药目前在全球任何一个国家都还没批准上市,处于临床阶段。
2月13日,物产中大在上交所投资者互动平台“上证e互动”上回答投资者提问时称,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苏科本药业有限公司(“科本药业”)的“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特效药瑞德西韦10T/制剂1000万支”项目于2020年2月6日获得江苏省启东市北新镇人民政府备案通过,并提示该项目仅处于政府行政审批备案后开工前阶段,易受到技术、专利审批、行业政策、医药审批等多方面不可预测因素的影响,最终能否批量生产及投放市场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性。
中国网财经记者注意到,在物产中大披露上述信息后,公司股价当日盘中即出现了明显的上涨,当日尾盘封于涨停板,收报5.82元,这一价格也是该公司春节后20多个交易日的区间峰值。
3月1日,上交所对物产中大及公司董秘陈海滨前述的违规信披行为予以通报批评处罚。
上交所公告指出,物产中大在“上证e互动”平台上回复关于控股子公司“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特效药瑞德西韦”项目的备案情况时,未明确说明上述项目相关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是否需获得瑞德西韦研发企业美国Gilead公司的授权,未明确提示科本药业资产和业务规模占公司相关业务规模比例极小、对公司经营业绩无重大影响的情况,也未明确说明后续投入生产需履行的审批程序。物产中大对外发布的风险提示过于概括,也未作出有针对性的风险提示,相关信息披露不完整。
上交所认为,物产中大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时任公司董事会秘书陈海滨作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上交所对物产中大及时任董事会秘书陈海滨予以通报批评。
附: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2020〕12号
关于对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陈海滨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物产中大,A股证券代码:600704;
陈海滨,时任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经查明,2020年2月13日上午,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上证e互动”平台回答投资者提问时称,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苏科本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本药业)的“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特效药瑞德西韦10T/制剂1000万支”项目于2020年2月6日获得江苏省启东市北新镇人民政府备案通过,并提示该项目仅处于政府行政审批备案后开工前阶段,易受到技术、专利审批、行业政策、医药审批等多方面不可预测因素的影响,最终能否批量生产及投放市场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性。在公司做出上述回复后,市场媒体较为关注,公司股票价格于2月13日收盘涨停。
2020年2月13日晚间,经监管督促,公司提交风险提示公告,披露上述事项的重大不确定性与风险:一是瑞德西韦尚处于临床试验阶段,后续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是否有效、能否用于治疗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二是即使相关临床试验成功,后续科本药业生产相关产品尚需取得美国Gilead公司的专利授权;三是该项目建设周期两年,存在因技术、专利审批、行业政策等因素影响而暂缓实施的可能;四是截至2019年第三季度,科本药业总资产占公司总资产的0.27%,归属于公司的净资产占公司净资产的0.18%,营业收入为占公司营业收入的0.12%,归属于公司的净利润占公司净利润的0.66%,对公司经营业绩无重大影响。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当前,治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相关药物的研发、生产等情况受到市场及媒体广泛关注,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及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其中,美国Gilead公司研发的抗病毒药物瑞德西韦正在武汉市开展第三期临床试验,市场对该药物的有效性、安全性及开发进度高度关注。公司在“上证e互动”平台上回复关于控股子公司“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特效药瑞德西韦”项目的备案情况时,未明确说明上述项目相关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是否需获得瑞德西韦研发企业美国Gilead公司的授权,未明确提示科本药业资产和业务规模占公司相关业务规模比例极小、对公司经营业绩无重大影响的情况,也未明确说明后续投入生产需履行的审批程序。公司对外发布的风险提示过于概括,也未作出有针对性的风险提示,相关信息披露不完整。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2.6条、第2.7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关于启用“上证e互动”
网络平台相关事项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时任公司董事会秘书陈海滨作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2.2条等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二)当事人异议理由及申辩意见
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陈海滨在异议回复中称:一是本次瑞德西韦制剂项目投资金额未达到公司法定信息披露标准。二是“上证e互动”平台上投资者提问较多,市场信息夸大其词容易误导投资者,在向科本药业核实后,公司在“上证e互动”平台上进行如实客观的回复,回复内容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并进行了较为完整的风险提示,未违反在“上证e互动”平台回答提问的相关要求。三是关于未明确说明瑞德西韦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需要美国Gilead公司授权的原因,公司表示,根据行业惯例,此类项目立项备案(包括产品研发、临床试验阶段)不需要Gilead公司授权,故回复中未特别强调;同时,根据《专利法》强制许可规定,专利管理机构极有可能强制许可其他药厂生产,公司的相关回复内容符合行业和公司实际,且公司在回复投资者问题时也提示了该产品易受到技术、专利审批、行业政策、医药审批等多方面不可预测因素的影响。四是公司于2月13日当晚即积极配合披露风险提示公告,再次向市场提示风险,应属于违规情节较轻的类型。
(三)纪律处分决定
本所认为,上述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一是公司在“上证e互动”平台上发布的相关信息虽未达到信息披露标准,但作为通过公开渠道发布的信息,应当符合信息披露的一般要求。在当前市场及媒体广泛关注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毒相关药物研发、生产情况的背景下,公司控股子公司“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特效药瑞德西韦”项目的备案情况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及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相关信息披露应当准确、完整,并充分提示不确定性风险。公司所称未达到法定信息披露标准,不影响其违规事实的认定。二是根据“上证e互动”平台的相关使用要求,上市公司应确保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但目前公司相关项目的立项备案(包括产品研发、临床试验阶段)是否需要Gilead公司授权及能否获得国家强制许可均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但是公司在“上证e互动”平台上的回复未对该重要信息进行充分且有针对性的风险提示。此外,公司也未就相关业务对公司业绩影响很小、后续投入生产需履行的审批程序等事项予以明确提示与说明。公司对于上述不确定性及风险均在直至2月13日提交的风险提示公告中才予以补充。公司所称相关信息披露符合实际情况、属于行业惯例、已进行较为完整的风险提示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三是及时披露风险提示公告,属于公司在“上证e互动”平台不当发布信息后应当履行的义务,不能作为减轻处分的理由。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第17.4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陈海滨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年三月一日
(责任编辑:牛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