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财经3月2日讯 北京证监局近日发布了关于对刘勋、史实、徐卓慧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经查,北京腾信创新网络营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信股份或公司 证券代码:300392)2019年一季报资产负债表中1.46亿元“应收账款”应重分类到“其他应收款”科目,2019年半年报现金流量表中0.20亿元“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应重分类到“投资支付的现金”科目,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刘勋作为公司董事长兼董事会秘书、史实作为公司总经理、徐卓慧作为公司财务总监对上述问题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北京证监局对刘勋、史实、徐卓慧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刘勋、史实、徐卓慧)
〔2020〕40号
关于对刘勋、史实、徐卓慧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刘勋、史实、徐卓慧:
经查,北京腾信创新网络营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9年一季报资产负债表中1.46亿元“应收账款”应重分类到“其他应收款”科目,2019年半年报现金流量表中0.20亿元“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应重分类到“投资支付的现金”科目,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刘勋作为公司董事长兼董事会秘书、史实作为公司总经理、徐卓慧作为公司财务总监对上述问题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要求你们认真尽职履责,遵守资本市场法律法规,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问题。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0年2月21日
(责任编辑:张倩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