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财经1月21日讯 广东证监局近日发布了关于对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东方精工”或“公司”证券代码:002611)、唐灼林、邱业致、杨雅莉、周文辉、向贤青、朱彧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广东证监局对东方精工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公司存在以下违规问题:
一、信息披露方面的问题
(一)未及时披露相关关联交易事项。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汽福田)、北京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新能源)为东方精工的关联法人。2018年8月至2019年3月期间,东方精工子公司北京普莱德新能源电池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莱德)与北汽福田、北京新能源发生零部件或技术开发的关联交易合计5138.25万元,东方精工对此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定期报告披露的关联交易金额不准确。东方精工2017年度、2018年度财务报表附注披露与北汽福田的关联交易金额分别为3.45亿元和1.2亿元。经查,公司披露的上述金额未包含子公司普莱德当期向北汽福田代销相关电芯的关联交易金额,其中涉及2017年度0.31亿元、2018年度1.13亿元。
二、财务核算方面的问题
子公司收入确认不合规。2018年6月30日,东方精工子公司普莱德在相关合同尚未签订、项目未验收的情况下,提前确认对北汽福田北京欧辉客车分公司的技术服务收入2358.49万元,占公司2018年上半年合并营业收入的1.04%,影响公司当期净利润1032.07万元,占公司当期净利润的4.87%。该问题导致公司2018年半年报披露的相关财务数据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三、内部控制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对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存在缺陷。东方精工在2016年收购普莱德后,未建立有效的投资管控制度,对普莱德的内部控制体系建设管控不到位,导致普莱德存在未将《2018年度经营计划书》《2018年度产品情况及2019项目规划》、与客户签订的年度销售合同等重要事项提交其董事会审议等问题。
(二)对研发的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普莱德在委托外单位承担相关研发项目时,存在未采用招标、协议等适当方式确定受托单位的问题;在与外单位合作进行研发时,存在未对合作单位进行尽职调查,未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研究成果产权归属等问题。
(三)销售与合同管理的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普莱德在开展相关业务时,存在尚未签署合同就向客户开具发票、尚未签署合同就确认收入等问题。
四、募集资金使用管理方面的问题
公司未按计划进度使用募集资金。东方精工2017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29亿元。根据公司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本次募集资金中10亿元用于普莱德溧阳基地新能源汽车电池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其中2016年7月至2017年6月为第一期建设期,拟投资3亿元;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为第二期建设期,拟投资7亿元。公司未严格按照募集方案使用资金,截至检查结束日,公司仅置换已预先投入上述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0.62亿元,除此以外,未再将募集资金投入上述募投项目。
广东证监局指出,唐灼林作为东方精工董事长,邱业致作为公司董事兼总经理,杨雅莉作为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任期2013年10月24日至2019年1月28日),周文辉作为东方精工董事会秘书(任期2019年1月28日至今),向贤青作为东方精工时任财务负责人(任期2016年6月20日至2019年1月11日),朱彧作为公司时任财务负责人(任期2019年1月11日至2019年4月29日),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相关违规问题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东方精工、唐灼林、邱业致、杨雅莉、周文辉、向贤青、朱彧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 责令改正;
(二) 监管谈话;
(三) 出具警示函;
(四) 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 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 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责任编辑:张紫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