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财经1月6日讯 据证监会网站消息,福建证监局发布两份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是关于对任敏媛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另一份是关于对上海山钢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山钢)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刘长江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福建证监局对任敏媛、刘长江内幕交易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福股份,证券代码:002102)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经查发现: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与公开
2017年底至2018年春节前后,冠福股份实际控制人林氏家族(成员包括林某椿、林某洪、林某智、林某昌4人)动议转让冠福股份控制权。
2018年5月11日,林氏家族口头委托石某华寻找重组方承接林氏家族持有的“冠福股份”股票,并通过重组盘活公司资产。石某华找到钢钢网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钢钢网)董事长周某锋,建议由钢钢网承接林氏家族股票,并将上海山钢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山钢)并入冠福股份,同时建议周某锋与上海找钢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找钢网)董事长王某沟通,将找钢网也一起并入冠福股份。周某锋对上述方案表示同意。之后,石某华向林某昌反馈沟通情况,林某昌表示同意。周某锋和刘某江商议冠福股份收购上海山钢(刘某江持有上海山钢90%股权,李某江代周某锋持有上海山钢10%股权)股权事宜,刘某江表示同意,刘某江授权周某锋代表上海山钢与冠福股份洽谈。
之后(2018年5月22日之前),石某华在上海与刘某江会面,讨论冠福股份收购上海山钢的事项,刘某江认可冠福股份收购上海山钢方案。
2018年5月22日下午,石某华、周某锋和林氏家族代表林某洪等在深圳会面,口头达成了战略合作框架:由钢钢网承接林氏家族持有的“冠福股份”股票,同时由冠福股份先收购上海山钢,再收购找钢网,形成钢铁供应链的闭环,做大做强大宗电商业务。同时,本次会面还讨论了方案实施步骤,即由周某锋筹集资金承接林氏家族持有的“冠福股份”股票,并与找钢网洽谈,基本确定于2018年5月底停牌。2018年5月22日18:36,周某锋通过微信告知任敏媛“今天和冠福框架协议已签掉”。
2018年5月22日之后两三天(距离2018年6月1日约1周时间,不晚于2018年5月30日),周某锋告知刘某江冠福股份愿意收购上海山钢。
2018年5月31日12:58,石某华通过微信询问周某锋关于上海山钢的“公司介绍”,并确认了相关财务数据。13:01开始,周某锋与刘某江进行微信联系。随后,上海山钢将并购意向书通过微信发给冠福股份董事会秘书黄某伦,黄某伦修改后将并购意向书发回,并通知林某昌安排和交易对手方签字。林某昌要求黄某伦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冠股股份股票停牌。
2018年6月1日,冠福股份发布《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的公告》,称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或现金购买与发行股份相结合的方式购买刘某江、李某江持有的上海山钢100%的股权。
2018年8月30日,冠福股份发布《关于终止筹划重大资产重组暨股票复牌的公告》。
冠福股份拟通过发行股份或现金购买与发行股份相结合的方式购买刘某江、李某江持有的上海山钢100%的股权事项是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资产的决定”,依照《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在公开披露前属于内幕信息。内幕信息不晚于2018年5月22日开始形成,至2018年6月1日公开。周某锋知悉内幕信息时间不晚于2018年5月22日。
二、任敏媛和内幕信息知情人周某锋联络接触与其交易“冠福股份”股票吻合情况
2018年5月31日9:53,周某锋通过微信电话与任敏媛通话25秒。10:20:15,“任敏媛”招商银行账户(尾号5328)向证券账户转入资金10万元。10:26:26,“任敏媛”招商银行账户(尾号5328)收到其母亲程某涵转入的资金390万元。10:28:57,“任敏媛”招商银行账户(尾号5328)向证券账户转入资金400万元,此时证券账户内可用资金为4,100,005.65元。10:35:44,“任敏媛”证券账户以每股3.99元申买“冠福股份”股票513,600股。10:36:04,“任敏媛”证券账户以每股4元申买“冠福股份”股票512,400股。上述申报累计申买1,026,000股,金额4,098,864元。截至当天收盘,累计成交539,515股(期间未有撤单),成交金额2,158,328.09元。2018年9月3日,任敏媛将上述买入的“冠福股份”股票全部卖出,卖出金额1,578,803.13元,累计亏损555,246.78元。
三、“任敏媛”证券账户交易情况
任敏媛控制“任敏媛”证券账户自2016年12月28日(开户日)至2018年5月30日期间单笔最大委托量为22,000股,单笔最大买入金额为228,420.00元,且上述期间从未交易过“冠福股份”股票。2017年10月17日至2018年5月30日期间,该账户未买卖过股票。截至“冠福股份”2018年6月1日停牌前,该账户仅持有“冠福股份”1只股票。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公告、交易记录、相关情况说明、微信记录等证据证明。
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任敏媛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周某锋联络,其证券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交易活动明显异常且不能作出合理说明或提供证据排除其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该交易活动。任敏媛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的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照《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福建证监局决定:
对任敏媛处以50万元罚款。
四、刘长江知悉内幕信息情况
刘长江持有上海山钢90%股权,是上海山钢董事长、法定代表人。2018年5月22日之前,刘长江与石某华在上海会面,讨论冠福股份收购上海山钢的事项。谈话期间,刘长江认可了冠福股份收购上海山钢方案。2018年5月22日之后两三天(距离2018年6月1日约1周时间,不晚于2018年5月30日),周某锋将与林氏家族达成口头合作框架即冠福股份收购上海山钢事项告知刘长江。通过上述事项,刘长江参与冠福股份收购上海山钢100%股权,知悉内幕信息时间不晚于2018年5月30日。
五、刘长江交易“冠福股份”股票与内幕信息形成吻合情况
2018年5月31日13:01,刘长江通过其本人微信向周某锋发送1条消息,但随后撤回(微信聊天记录上留存了该条消息的撤回记录)。刘长江问周某锋“可对”,周某锋回复“别在微信发”“是”,并发送了1段语音给刘长江,该段语音的内容为“别的人不要多说啊,不要多说这个关于并购的信息,不要多说,这都是内幕信息”。刘长江回复“明白”。13:15:09,刘长江控制“刘长江”证券账户通过银证转账转入资金200万元。13:57:16,“刘长江”证券账户通过银证转账转入资金150万元。上述2笔转账累计转入资金350万元。14:04:43,“刘长江”证券账户以每股10.91元亏损卖出唯一持有的“中铁工业”股票8万股,该笔委托于14:05:23成交,金额87.17万元,累计亏损7.5万元。此时,账户内可用资金余额为4,425,046.26元。14:21:28,“刘长江”证券账户以每股4.05元委托买入“冠福股份”股票100万股。截至当天收盘,累计成交839,284股(期间未有撤单),成交金额3,399,100.2元。截至“冠福股份”股票2018年6月1日停牌前,“刘长江”证券账户仅持有“冠福股份”1只股票。以冠福股份复牌后首日(2018年8月30日)的收盘价每股3.62元为基准计算,“刘长江”证券账户持有的“冠福股份”股票账面浮亏360,892.12元。以冠福股份复牌后首次打开跌停板日(2018年9月3日)的收盘价每股2.93元为基准计算,“刘长江”证券账户持有的“冠福股份”股票账面浮亏939,998.08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公告、交易记录、相关情况说明、微信记录等证据证明。
刘长江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的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照《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福建证监局决定:
责令刘长江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冠福股份”股票,并处以60万元罚款。
《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证券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
以下是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4号(任敏媛)
当事人:任敏媛,女,1989年9月17日出生,通讯地址:上海市徐汇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福建证监局对任敏媛内幕交易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福股份,股票代码002102)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应当事人的申请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任敏媛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与公开
2017年底至2018年春节前后,冠福股份实际控制人林氏家族(成员包括林某椿、林某洪、林某智、林某昌4人)动议转让冠福股份控制权。
2018年5月11日,林氏家族口头委托石某华寻找重组方承接林氏家族持有的“冠福股份”股票,并通过重组盘活公司资产。石某华找到钢钢网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钢钢网)董事长周某锋,建议由钢钢网承接林氏家族股票,并将上海山钢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山钢)并入冠福股份,同时建议周某锋与上海找钢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找钢网)董事长王某沟通,将找钢网也一起并入冠福股份。周某锋对上述方案表示同意。之后,石某华向林某昌反馈沟通情况,林某昌表示同意。周某锋和刘某江商议冠福股份收购上海山钢(刘某江持有上海山钢90%股权,李某江代周某锋持有上海山钢10%股权)股权事宜,刘某江表示同意,刘某江授权周某锋代表上海山钢与冠福股份洽谈。
之后(2018年5月22日之前),石某华在上海与刘某江会面,讨论冠福股份收购上海山钢的事项,刘某江认可冠福股份收购上海山钢方案。
2018年5月22日下午,石某华、周某锋和林氏家族代表林某洪等在深圳会面,口头达成了战略合作框架:由钢钢网承接林氏家族持有的“冠福股份”股票,同时由冠福股份先收购上海山钢,再收购找钢网,形成钢铁供应链的闭环,做大做强大宗电商业务。同时,本次会面还讨论了方案实施步骤,即由周某锋筹集资金承接林氏家族持有的“冠福股份”股票,并与找钢网洽谈,基本确定于2018年5月底停牌。2018年5月22日18:36,周某锋通过微信告知任敏媛“今天和冠福框架协议已签掉”。
2018年5月22日之后两三天(距离2018年6月1日约1周时间,不晚于2018年5月30日),周某锋告知刘某江冠福股份愿意收购上海山钢。
2018年5月31日12:58,石某华通过微信询问周某锋关于上海山钢的“公司介绍”,并确认了相关财务数据。13:01开始,周某锋与刘某江进行微信联系。随后,上海山钢将并购意向书通过微信发给冠福股份董事会秘书黄某伦,黄某伦修改后将并购意向书发回,并通知林某昌安排和交易对手方签字。林某昌要求黄某伦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冠股股份股票停牌。
2018年6月1日,冠福股份发布《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的公告》,称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或现金购买与发行股份相结合的方式购买刘某江、李某江持有的上海山钢100%的股权。
2018年8月30日,冠福股份发布《关于终止筹划重大资产重组暨股票复牌的公告》。
冠福股份拟通过发行股份或现金购买与发行股份相结合的方式购买刘某江、李某江持有的上海山钢100%的股权事项是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资产的决定”,依照《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在公开披露前属于内幕信息。内幕信息不晚于2018年5月22日开始形成,至2018年6月1日公开。周某锋知悉内幕信息时间不晚于2018年5月22日。
二、任敏媛和内幕信息知情人周某锋联络接触与其交易“冠福股份”股票吻合情况
2018年5月31日9:53,周某锋通过微信电话与任敏媛通话25秒。10:20:15,“任敏媛”招商银行账户(尾号5328)向证券账户转入资金10万元。10:26:26,“任敏媛”招商银行账户(尾号5328)收到其母亲程某涵转入的资金390万元。10:28:57,“任敏媛”招商银行账户(尾号5328)向证券账户转入资金400万元,此时证券账户内可用资金为4,100,005.65元。10:35:44,“任敏媛”证券账户以每股3.99元申买“冠福股份”股票513,600股。10:36:04,“任敏媛”证券账户以每股4元申买“冠福股份”股票512,400股。上述申报累计申买1,026,000股,金额4,098,864元。截至当天收盘,累计成交539,515股(期间未有撤单),成交金额2,158,328.09元。2018年9月3日,任敏媛将上述买入的“冠福股份”股票全部卖出,卖出金额1,578,803.13元,累计亏损555,246.78元。
三、“任敏媛”证券账户交易情况
任敏媛控制“任敏媛”证券账户自2016年12月28日(开户日)至2018年5月30日期间单笔最大委托量为22,000股,单笔最大买入金额为228,420.00元,且上述期间从未交易过“冠福股份”股票。2017年10月17日至2018年5月30日期间,该账户未买卖过股票。截至“冠福股份”2018年6月1日停牌前,该账户仅持有“冠福股份”1只股票。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公告、交易记录、相关情况说明、微信记录等证据证明。
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任敏媛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周某锋联络,其证券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交易活动明显异常且不能作出合理说明或提供证据排除其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该交易活动。任敏媛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的行为。
任敏媛在陈述申辩材料中及听证会上提出以下申辩意见:
1.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过高,其行为符合从轻或减轻的规定。理由:其买入“冠福股份”股票后客观上未对股票价格造成影响且在股票价格持续下跌的基础上卖出,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事实。
2.未认定其属于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3.仅根据其与周某锋两次微信联络的事实就推定构成内幕交易,属于程序违法。理由:一是上述两次沟通均系周某锋主动联系,其并不存在主观故意联系周某锋,在不存在主观故意的情况下应当不予行政处罚;二是其与周某锋系领导与员工关系,每天都会有通话,不能因为语音通话推定属于非法获悉内幕信息的行为;三是此次交易的结果,其遭受巨大经济损失,不符合内幕交易以获利为目的的基本特征;四是在没有证据证明周某锋存在泄漏内幕信息的情况下,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属于推定及自由心证。
经复核,福建证监局认为:
1.对任敏媛处罚决定的量罚幅度合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已充分考虑任敏媛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酌情对其处以50万元罚款,符合过罚相当原则。
2.任敏媛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周某锋进行微信联络,其证券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交易活动明显异常且不能作出合理说明或提供证据排除其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该交易活动。现有证据可以认定任敏媛“非法获取内幕信息”,并“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3.现有证据可以认定任敏媛构成内幕交易。一是任敏媛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周某锋联络接触时点与内幕信息形成时点高度吻合。本案内幕信息形成时间不晚于2018年5月22日,而2018年5月22日18:36,周某锋通过微信告知任敏媛“今天和冠福框架协议已签掉”,且周某锋和任敏媛在调查阶段均承认“今天和冠福框架协议已签掉”指的是冠福股份收购上海山钢事项;二是任敏媛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周某锋联络接触时点与其本人交易“冠福股份”股票时点高度吻合且交易行为明显异常。2018年5月31日9:53,周某锋通过微信电话与任敏媛通话25秒。10:20:15,“任敏媛”招商银行账户(尾号5328)向证券账户转入10万元。10:26:26,“任敏媛”招商银行账户(尾号5328)收到其母亲程某涵转入的390万元。10:28:57,“任敏媛”招商银行账户(尾号5328)向证券账户转入400万元,此时证券账户内可用资金为4,100,005.65元。10:35:44,“任敏媛”证券账户以每股3.99元申买“冠福股份”股票513,600股;10:36:04,“任敏媛”证券账户以每股4元申买“冠福股份”股票512,400股,以上申买金额4,098,864元,实际成交2,158,328.09元;三是任敏媛对其交易异常性不能作出合理说明或者提供证据排除其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在调查阶段,任敏媛称其买入“冠福股份”股票的动机系其知悉冠福股份与上海山钢股权合作事宜,推测“冠福股份”股价会涨。另外,任敏媛在听证会上称其2018年5月税后月收入大概2万至3万元,2018年5月31日借款买入“冠福股份”股票的原因“是一个偶然,当天想到了就买了”,显然其对借款390万元大量集中买入“冠福股份”股票的解释缺乏充分的合理性。
综上,福建证监局对任敏媛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照《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福建证监局决定:
对任敏媛处以50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监会稽查局和福建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2019年12月30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3号(刘长江)
当事人:刘长江,男,1981年6月1日出生,住址:上海市闵行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福建证监局对刘长江内幕交易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福股份,股票代码002102)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应当事人的申请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刘长江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与公开
2017年底至2018年春节前后,冠福股份实际控制人林氏家族(成员包括林某椿、林某洪、林某智、林某昌4人)动议转让冠福股份控制权。
2018年5月11日,林氏家族口头委托石某华寻找重组方承接林氏家族持有的“冠福股份”股票,并通过重组盘活公司资产。石某华找到钢钢网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钢钢网)董事长周某锋,建议由钢钢网承接林氏家族股票,并将上海山钢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山钢)并入冠福股份,同时建议周某锋与上海找钢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找钢网)董事长王某沟通,将找钢网也一起并入冠福股份。周某锋对上述方案表示同意。之后,石某华向林某昌反馈沟通情况,林某昌表示同意。周某锋和刘长江商议冠福股份收购上海山钢(刘长江持有上海山钢90%股权,李某江代周某锋持有上海山钢10%股权)股权事宜,刘长江表示同意,刘长江授权周某锋代表上海山钢与冠福股份洽谈。
之后(2018年5月22日之前),石某华在上海与刘长江会面,讨论冠福股份收购上海山钢的事项,刘长江认可冠福股份收购上海山钢方案。
2018年5月22日下午,石某华、周某锋和林氏家族代表林某洪等在深圳会面,口头达成了战略合作框架:由钢钢网承接林氏家族持有的“冠福股份”股票,同时由冠福股份先收购上海山钢,再收购找钢网,形成钢铁供应链的闭环,做大做强大宗电商业务。同时,本次会面还讨论了方案实施步骤,即由周某锋筹集资金承接林氏家族持有的“冠福股份”股票,并与找钢网洽谈,基本确定于2018年5月底停牌。
2018年5月22日之后两三天(距离2018年6月1日约1周时间,不晚于2018年5月30日),周某锋告知刘长江冠福股份愿意收购上海山钢。
2018年5月31日12:58,石某华通过微信询问周某锋关于上海山钢的“公司介绍”,并确认了相关财务数据。13:01开始,周某锋与刘长江进行微信联系。随后,上海山钢将并购意向书通过微信发给冠福股份董事会秘书黄某伦,黄某伦修改后将并购意向书发回,并通知林某昌安排和交易对手方签字。林某昌要求黄华伦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冠股股份”股票停牌。
2018年6月1日,冠福股份发布《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的公告》,称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或现金购买与发行股份相结合的方式购买刘长江、李某江持有的上海山钢100%的股权。
2018年8月30日,冠福股份发布《关于终止筹划重大资产重组暨股票复牌的公告》。
冠福股份拟通过发行股份或现金购买与发行股份相结合的方式购买刘长江、李某江持有的上海山钢100%的股权事项是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资产的决定”,依照《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在公开披露前属于内幕信息。内幕信息不晚于2018年5月22日开始形成,至2018年6月1日公开。
二、刘长江知悉内幕信息情况
刘长江持有上海山钢90%股权,是上海山钢董事长、法定代表人。2018年5月22日之前,刘长江与石某华在上海会面,讨论冠福股份收购上海山钢的事项。谈话期间,刘长江认可了冠福股份收购上海山钢方案。2018年5月22日之后两三天(距离2018年6月1日约1周时间,不晚于2018年5月30日),周某锋将与林氏家族达成口头合作框架即冠福股份收购上海山钢事项告知刘长江。通过上述事项,刘长江参与冠福股份收购上海山钢100%股权,知悉内幕信息时间不晚于2018年5月30日。
三、刘长江交易“冠福股份”股票与内幕信息形成吻合情况
2018年5月31日13:01,刘长江通过其本人微信向周某锋发送1条消息,但随后撤回(微信聊天记录上留存了该条消息的撤回记录)。刘长江问周某锋“可对”,周某锋回复“别在微信发”“是”,并发送了1段语音给刘长江,该段语音的内容为“别的人不要多说啊,不要多说这个关于并购的信息,不要多说,这都是内幕信息”。刘长江回复“明白”。13:15:09,刘长江控制“刘长江”证券账户通过银证转账转入资金200万元。13:57:16,“刘长江”证券账户通过银证转账转入资金150万元。上述2笔转账累计转入资金350万元。14:04:43,“刘长江”证券账户以每股10.91元亏损卖出唯一持有的“中铁工业”股票8万股,该笔委托于14:05:23成交,金额87.17万元,累计亏损7.5万元。此时,账户内可用资金余额为4,425,046.26元。14:21:28,“刘长江”证券账户以每股4.05元委托买入“冠福股份”股票100万股。截至当天收盘,累计成交839,284股(期间未有撤单),成交金额3,399,100.2元。截至“冠福股份”股票2018年6月1日停牌前,“刘长江”证券账户仅持有“冠福股份”1只股票。以冠福股份复牌后首日(2018年8月30日)的收盘价每股3.62元为基准计算,“刘长江”证券账户持有的“冠福股份”股票账面浮亏360,892.12元。以冠福股份复牌后首次打开跌停板日(2018年9月3日)的收盘价每股2.93元为基准计算,“刘长江”证券账户持有的“冠福股份”股票账面浮亏939,998.08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公告、交易记录、相关情况说明、微信记录等证据证明。
刘长江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的行为。
刘长江在陈述申辩材料中及听证会上提出以下申辩意见:
1.其因法律意识淡薄进行了内幕交易,但是考虑到其违法行为轻微、危害后果极小,恳请从轻或免于处罚。理由:一是未因内幕交易获得违法所得,反而遭受较大经济损失;二是涉案内幕信息未兑现,冠福股份公告停牌后不久,又公告终止本案内幕信息所涉交易;三是其系初犯,且在调查过程中积极主动配合。
2.调查人员调取的2个交易IP地址不是其单位和家里的,有可能是其家人或司机利用其手机交易“冠福股份”股票。
经复核,福建证监局认为:
1.对刘长江处罚决定的量罚幅度合理。刘长江作为上海山钢大股东、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直接参与冠福股份收购上海山钢事项,但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买卖“冠福股份”股票,且买入金额较大,对其处以60万元罚款符合过罚相当原则。此外,虽然刘长江能够配合监管部门调查,但配合调查是法律规定当事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2.刘长江控制“刘长江”证券账户买卖“冠福股份”股票事实清晰,证据确凿。在调查阶段,刘长江承认其证券账户是由其本人使用手机下单,且能准确说出证券账户交易历史记录,并现场演示登录其证券账户。此外,根据调取的相关银行交易资料及刘长江询问笔录,均能证明刘长江买入“冠福股份”股票的资金系其自有资金。刘长江辩称可能是由其家人或司机利用其手机交易“冠福股份”股票,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现有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认定刘长江控制“刘长江”证券账户交易“冠福股份”股票。
综上,福建证监局对刘长江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照《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福建证监局决定:
责令刘长江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冠福股份”股票,并处以60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监会稽查局和福建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2019年12月30日
(责任编辑:王晨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