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财经1月3日讯 据证监会网站消息,广东证监局发布关于对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审众环”)、吴杰、陈刚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广东证监局对中审众环、吴杰、陈刚执业的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泰股份或公司 证券代码:600393)2018年度内部控制审计和财务报表审计项目进行了检查。经查,广东证监局发现中审众环、吴杰、陈刚在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综合运用多种方法对整个测试期间进行测试。中审众环、吴杰、陈刚在对粤泰股份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执行控制测试程序时,对2018年12月的运行有效性只运用了询问一种方法进行测试。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第十六条的规定。
二、未就识别的控制缺陷与企业沟通。中审众环、吴杰、陈刚在审计过程中,未就审计中发现的粤泰股份委托其他公司办理代收代付款项和租金未按合同约定收取的内部控制缺陷问题,与公司沟通。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三、未取得经审计对象签署的书面声明。中审众环、吴杰、陈刚完成粤泰股份2018年度内部控制审计工作后,未取得经公司签署的书面声明。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第二十三条和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四、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中审众环、吴杰、陈刚在粤泰股份2018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中,存在存货监盘程序缺失、营业收入细节测试不全面和股权投资交易资料等审计证据不完整等问题,未能就相关认定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形成审计结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五、审计工作底稿记录不完整。中审众环、吴杰、陈刚在对粤泰股份采购与付款的内部控制执行穿行测试程序时,发现部分证据中记录的时间与业务实际发生的时间不一致,未在工作底稿中记录中审众环、吴杰、陈刚作出的职业判断。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综上,上述行为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吴杰、陈刚作为上述审计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中审众环、吴杰、陈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第十六条:注册会计师在测试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时,应当综合运用询问适当人员、观察经营活动、检查相关文件、穿行测试和重新执行等方法。询问本身并不足以提供充分、适当的证据。
《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第二十五条:注册会计师应当与企业沟通审计过程中识别的所有控制缺陷。对于其中的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应当以书面形式与董事会和经理层沟通。注册会计师认为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的,应当就此以书面形式直接与董事会和经理层沟通。书面沟通应当在注册会计师出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之前进行。
《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第二十三条:注册会计师完成审计工作后,应当取得经企业签署的书面声明。书面声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董事会认可其对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负责;
(二)企业已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作出自我评价,并说明评价时采用的标准以及得出的结论;
(三)企业没有利用注册会计师执行的审计程序及其结果作为自我评价的基础;
(四)企业已向注册会计师披露识别出的所有内部控制缺陷,并单独披露其中的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五)企业对于注册会计师在以前年度审计中识别的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是否已经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六)企业在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基准日后,内部控制是否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存在对内部控制具有重要影响的其他因素。
《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第三十三条:在企业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基准日并不存在、但在该基准日之后至审计报告日之前(以下简称期后期间)内部控制可能发生变化,或出现其他可能对内部控制产生重要影响的因素。注册会计师应当询问是否存在这类变化或影响因素,并获取企业关于这些情况的书面声明。注册会计师知悉对企业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基准日内部控制有效性有重大负面影响的期后事项的,应当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发表否定意见。注册会计师不能确定期后事项对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的,应当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第三十四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的规定,编制内部控制审计工作底稿,完整记录审计工作情况。
第三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记录下列内容:
(一)内部控制审计计划及重大修改情况;
(二)相关风险评估和选择拟测试的内部控制的主要过程及结果;
(三)测试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有效性的程序及结果;
(四)对识别的控制缺陷的评价;
(五)形成的审计结论和意见;
(六)其他重要事项。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注册会计师应当秉承风险导向审计理念,严格执行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及相关规定,完善鉴证程序,科学选用鉴证方法和技术,充分了解被鉴证单位及其环境,审慎关注重大错报风险,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合理发表鉴证结论。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违反《证券法》、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由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记入诚信档案等监管措施;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中国证监会依法处罚。
以下为全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19〕122号
关于对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吴杰、陈刚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吴杰、陈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你们执业的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泰股份或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审计和财务报表审计项目进行了检查。经查,我局发现你们在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综合运用多种方法对整个测试期间进行测试。你们在对粤泰股份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执行控制测试程序时,对2018年12月的运行有效性只运用了询问一种方法进行测试。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第十六条的规定。
二、未就识别的控制缺陷与企业沟通。你们在审计过程中,未就审计中发现的粤泰股份委托其他公司办理代收代付款项和租金未按合同约定收取的内部控制缺陷问题,与公司沟通。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三、未取得经审计对象签署的书面声明。你们完成粤泰股份2018年度内部控制审计工作后,未取得经公司签署的书面声明。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第二十三条和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四、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你们在粤泰股份2018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中,存在存货监盘程序缺失、营业收入细节测试不全面和股权投资交易资料等审计证据不完整等问题,未能就相关认定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形成审计结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五、审计工作底稿记录不完整。你们在对粤泰股份采购与付款的内部控制执行穿行测试程序时,发现部分证据中记录的时间与业务实际发生的时间不一致,未在工作底稿中记录你们作出的职业判断。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综上,你们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吴杰、陈刚作为上述审计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勤勉尽责履行审计工作义务,并在收到我局本警示函的一个月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落实情况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19年12月30日
(责任编辑:张倩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