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财经12月17日讯 湖南证监局近日发布了关于对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简称“中审华会计所”)及吴淳、蒋元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湖南证监局对中审华会计所执业的《湖南天润数字娱乐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审计报告》(湖南天润数字娱乐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天润数娱”)部分事项进行检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天润数娱与广东恒润华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广东恒润互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7家公司作为共同借款人发生共同借款、3名自然人提供保证。已审财务报表附注中将其披露成担保责任,公司未进行账务处理,中审华会计所未充分关注关联交易涉及的会计确认问题。上述事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湖南证监局决定对中审华会计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吴淳、蒋元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九条规定:在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运用职业判断。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秉承风险导向审计理念,严格执行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及相关规定,完善鉴证程序,科学选用鉴证方法和技术,充分了解被鉴证单位及其环境,审慎关注重大错报风险,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合理发表鉴证结论。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违反《证券法》、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由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记入诚信档案等监管措施;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中国证监会依法处罚。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及吴淳、蒋元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吴淳、蒋元:
根据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我局对你们执业的《湖南天润数字娱乐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审计报告》部分事项进行检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天润数娱与广东恒润华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广东恒润互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7家公司作为共同借款人发生共同借款、3名自然人提供保证。已审财务报表附注中将其披露成担保责任,公司未进行账务处理,你们未充分关注关联交易涉及的会计确认问题。上述事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吴淳、蒋元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南证监局
2019年12月11日
(责任编辑:张紫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