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财经12月13日讯 证监会上海监管局近日发布了关于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股票代码:601377)上海分公司员工郏嘉琪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上海监管局发现郏嘉琪作为兴业证券上海分公司员工,多次向客户推荐非兴业证券发行或代销的金融产品,且参与了部分产品的销售过程。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第十一条第五项、第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上海监管局决定对郏嘉琪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第十一条:证券经纪人在执业过程中,可以根据证券公司的授权,从事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活动:(一)向客户介绍证券公司和证券市场的基本情况;(二)向客户介绍证券投资的基本知识及开户、交易、资金存取等业务流程;(三)向客户介绍与证券交易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定、自律规则和证券公司的有关规定;(四)向客户传递由证券公司统一提供的研究报告及与证券投资放有关的信息;(五)向客户传递由证券公司统一提供的证券类金融产品宣传推介材料及有关信息;(六)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规定证券经纪人可以从事的其他活动。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第十三条:证券经纪人应当在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和证券公司授权的范围内执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替客户办理账户开立、注销、转移,证券认购、交易或者资金存取、划转、查询等事宜;(二)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客户的信息,或者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三)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四)采取贬低竞争对手、进入竞争对手营业场所劝导客户等不正当手段招揽客户;(五)泄漏客户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六)为客户之间的融资提供中介、担保或者其他便利;(七)为客户提供非法的服务场所或者交易设施,或者通过互联网络、新闻媒体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八)委托他人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九)损害客户合法权益或者扰乱市场秩序的其他行为。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第二十七条:证券公司的员工从事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参照本规定执行。证券公司的证券经纪业务营销人员数量应当与公司的管理能力相适应。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郏嘉琪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郏嘉琪:
经查,我局发现你作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员工,多次向客户推荐非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或代销的金融产品,且参与了部分产品的销售过程。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第十一条第五项、第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19年11月27日
(责任编辑:张倩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