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财经12月11日讯 证监会厦门监管局近日发布了关于对鹭燕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鹭燕医药”股票代码:002788)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鹭燕医药2018年6月收购的全资子公司成都禾创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收购前存在对贵阳德昌祥药业有限公司2亿元本金的信托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情况(至今仍存续),而鹭燕医药2018年年报中未披露该对外担保事项。
鹭燕医药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该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在收购前,由成都禾创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原管理层决定,鹭燕医药未披露有一定客观原因。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厦门监管局决定对鹭燕医药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厦门证监局关于对鹭燕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鹭燕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司2018年6月收购的全资子公司成都禾创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收购前存在对贵阳德昌祥药业有限公司2亿元本金的信托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情况(至今仍存续),而你司2018年年报中未披露该对外担保事项。
你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该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在收购前,由成都禾创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原管理层决定,你司未披露有一定客观原因。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你司应当认真吸取教训,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改进、学习情况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厦门证监局
2019年12月3日
(责任编辑:张倩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