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财经12月11日讯 证监会湖南监管局近日发布了关于对张秀宽采取责令参加培训监管措施的决定。
经查,张秀宽在担任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平高科”股票代码:000998)董事期间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2017年11月17日至21日期间,张秀宽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连续卖出所持公司股票合计200万股,成交金额5,505.49万元。11月21日,张秀宽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买入隆平高科股票5万股,成交金额139.70万元。上述股票买卖行为构成了“短线交易”,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二、2019年10月17日,张秀宽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卖出所持公司股票10万股,成交金额124.75万元,上述行为发生在隆平高科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违反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证监公司字〔2007〕56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则》)第十三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一)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二)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的规定。
鉴于张秀宽减持公司股份时屡次存在违法违规情形,为加强警示教育,督促张秀宽提高学法知法守法意识,提升职业操守,现要求张秀宽在收到本决定后三个月内至少参加一次湖南上市公司协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举办的上市公司相关法律、法规培训,并在培训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培训证明报送湖南监管局。
《证券法》第四十七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十三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 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
(二) 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 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四) 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张秀宽采取责令参加培训监管措施的决定
张秀宽:
你在担任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平 高科”或“公司”)董事期间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2017年11月17日至21日期间,你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连续卖出所持公司股票合计200万股,成交金额5,505.49万元。11月21日,你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买入隆平高科股票5万股,成交金额139.70万元。上述股票买卖行为构成了“短线交易”,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二、2019年10月17日,你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卖出所持公司股票10万股,成交金额124.75万元,上述行为发生在隆平高科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违反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证监公司字〔2007〕56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则》)第十三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一)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二)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的规定。
鉴于你减持公司股份时屡次存在违法违规情形,为加强警示教育,督促你提高学法知法守法意识,提升职业操守,现要求你在收到本决定后三个月内至少参加一次湖南上市公司协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举办的上市公司相关法律、法规培训,并在培训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培训证明报送我局。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责任编辑:张倩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