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财经12月9日讯 证监会上海监管局近日发布了关于对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为中准会计所)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上海监管局在对龙韵股份现场检查中关注到,中准会计所在资金占用专项审核中存在以下问题:新疆愚恒影业集团有限公司作为龙韵股份控股股东段佩璋实际控制的公司,2018年度占用龙韵股份资金累计发生额为36880万元,其中非经营性占用累计发生额32174万元。截至2018年末,有11123.65万元尚未归还,其中非经营性占用9575万元。中准会计所为龙韵股份出具的2018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中准专字[2019]第2007号)未如实反映上述资金占用事项。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上海监管局决定对中准会计所予以警示。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违反《证券法》、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由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记入诚信档案等监管措施;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中国证监会依法处罚。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我局在对上海龙韵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韵股份”)现场检查中关注到,你所在资金占用专项审核中存在以下问题:
新疆愚恒影业集团有限公司作为龙韵股份控股股东段佩璋实际控制的公司,2018年度占用龙韵股份资金累计发生额为36880万元,其中非经营性占用累计发生额32174万元。截至2018年末,有11123.65万元尚未归还,其中非经营性占用9575万元。你所为龙韵股份出具的2018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中准专字[2019]第2007号)未如实反映上述资金占用事项。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现对你所予以警示。你所应及时采取措施加强内部管理,确保执业质量,并督促相关会计师勤勉尽责履行审核义务。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责任编辑:张倩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