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财经12月5日讯 据证监会网站消息,湖北证监局发布关于对武汉市汉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商集团 证券代码:600774)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汉商集团存在以下问题:
一、2019年1月31日,汉商集团控股子公司武汉国际会展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向税务部门缴纳了以前年度的营业税及附加 10,446,296.66 元和税收滞纳金10,303,369.08元,达到临时公告披露标准,但汉商集团直到2019年6月26日才进行披露,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五)款规定。
二、汉商集团于2019年4月27日披露的《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未将上述事项纳入会计处理,导致多项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五)款: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以下是原文:
湖北证监局关于对武汉市汉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
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武汉市汉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2019年1月31日,你公司控股子公司武汉国际会展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向税务部门缴纳了以前年度的营业税及附加 10,446,296.66 元和税收滞纳金10,303,369.08元,达到临时公告披露标准,但你公司直到2019年6月26日才进行披露,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五)款规定。
二、你公司于2019年4月27日披露的《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未将上述事项纳入会计处理,导致多项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
现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按规定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引以为戒,加强财务基础工作和信息披露管理,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北证监局
2019年11月26日
(责任编辑:王晨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