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财经12月2日讯 据证监会网站消息,湖北证监局发布关于对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骆驼股份 证券代码:601311)前任副总裁杨诗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明,杨诗军于2018年8月29日辞去骆驼股份副总裁职务,但仍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2019年3月4日至7月18日,杨诗军陆续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合计减持公司股份4,380,94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5%,成交金额合计达5794.57万元。其减持行为违反了杨诗军在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申报离职后12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股份”的公开承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的规定。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三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 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曾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以下是原文:
湖北证监局关于对杨诗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杨诗军:
经查明,你于2018年8月29日辞去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副总裁职务,但仍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2019年3月4日至7月18日,你陆续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合计减持公司股份4,380,94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5%,成交金额合计达5794.57万元。其减持行为违反了你在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申报离职后12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股份”的公开承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的规定。
现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按规定记入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北证监局
2019年11月26日
(责任编辑:王晨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