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财经10月25日讯 青海证监局近日发布了关于对西部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矿业 证券代码:601168)及康岩勇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2019年1月30日,西部矿业披露《2018年度业绩预减公告》“预计 2018 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将减少16,000万元,同比减少 61%左右。2017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6,065万元”。2019年4月19日,披露《2018年度业绩预告更正公告》“预计 2018 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将出现亏损,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0.63 亿元”。业绩预告与业绩预告更正公告中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存在较大差异。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青海证监局决定对西部矿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据披露,业绩预告更正的主要原因是根据青海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投集团”)存在的减值迹象,在第三方评估机构的协助下对该股权投资的可回收金额进行了评估。经评估,公司对青投集团股权价值的可回收金额为零,因此确认对青投集团长期股权投资减值损失25.22亿元。
康岩勇作为公司财务总监兼青投资集团董事,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青海证监局决定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西部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西部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1月30日,你公司披露《2018年度业绩预减公告》“预计 2018 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将减少16,000万元,同比减少 61%左右。2017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6,065万元”。2019年4月19日,你公司披露《2018年度业绩预告更正公告》“预计 2018 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将出现亏损,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0.63 亿元”。你公司业绩预告与业绩预告更正公告中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存在较大差异。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
你公司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2019年10月24日
关于对康岩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康岩勇:
2019年1月30日,西部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年度业绩预减公告》披露“预计2018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将减少16,000万元,同比减少61%左右。2017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6,065万元”。2019年4月19日,公司《2018年度业绩预告更正公告》披露“预计 2018 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将出现亏损,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0.63亿元。业绩预告更正的主要原因是根据青海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投集团”)存在的减值迹象,在第三方评估机构的协助下对该股权投资的可回收金额进行了评估。经评估,公司对青投集团股权价值的可回收金额为零,因此确认对青投集团长期股权投资减值损失25.22亿元”。公司业绩预告与业绩预告更正公告中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存在较大差异,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
你作为公司财务总监兼青投资集团董事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
如果你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2019年10月24日
(责任编辑:张紫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