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财经10月14日讯 证监会广东监管局近日发布了关于对关于对洪惠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经查,洪惠平作为巨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轮智能)持股5%以上股东,在持有巨轮智能股份变动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2004年8月16日至2019年5月16日期间,因巨轮智能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权分置改革、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员工股权激励计划、股票回购及非公开发行股票等原因,你持有巨轮智能股份的比例由14.61%稀释至10.08%。2019年5月16日至6月13日期间,你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巨轮智能股份1489.43万股。上述被动稀释和主动减持导致你持有巨轮智能股份累计变动比例达公司总股本的5.21%。你在持有巨轮智能股份的比例变动达到5%时,未及时停止买卖巨轮智能股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六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等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洪惠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据天眼查显示,洪惠平为巨轮智能第二大股东。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六条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 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前述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 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义务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暂停或者停止收购等监管措施。在改正前,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对其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股份行使表决权。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19〕88号
关于对洪惠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洪惠平:
经查,你作为巨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轮智能)持股5%以上股东,在持有巨轮智能股份变动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2004年8月16日至2019年5月16日期间,因巨轮智能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权分置改革、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员工股权激励计划、股票回购及非公开发行股票等原因,你持有巨轮智能股份的比例由14.61%稀释至10.08%。2019年5月16日至6月13日期间,你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巨轮智能股份1489.43万股。上述被动稀释和主动减持导致你持有巨轮智能股份累计变动比例达公司总股本的5.21%。你在持有巨轮智能股份的比例变动达到5%时,未及时停止买卖巨轮智能股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六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等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股份交易行为,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责任编辑:张倩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