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财经9月24日讯 据证监会网站消息,江苏证监局发布对银邦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邦股份)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发现银邦股份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银邦股份与自然人顾丹红于2015年2月共同出资设立无锡卓利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无锡卓利”)。银邦股份为有限合伙人,认缴出资1485万元;顾丹红为普通合伙人,认缴出资15万元。依据双方合伙协议,顾丹红担任无锡卓利的执行事务合伙人,行使对无锡卓利的经营管理权。2015年-2017年,银邦股份以不能控制并参与其日常经营决策为由,未将无锡卓利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经查,自然人顾丹红为你公司实际控制人沈健生侄女,顾丹红本人并未参与无锡卓利的实际运营,银邦股份实际上对无锡卓利行使控制权,应将其纳入2015-2017年度财务报表合并范围。银邦股份未将无锡卓利纳入合并报表导致公司2015-2017年年报净利润分别虚增34.82万元、33.15万元和24.20万元,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以下是原文:
关于对银邦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银邦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等规定,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你公司与自然人顾丹红于2015年2月共同出资设立无锡卓利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无锡卓利”)。你公司为有限合伙人,认缴出资1485万元;顾丹红为普通合伙人,认缴出资15万元。依据双方合伙协议,顾丹红担任无锡卓利的执行事务合伙人,行使对无锡卓利的经营管理权。2015年-2017年,你公司以不能控制并参与其日常经营决策为由,未将无锡卓利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经查,自然人顾丹红为你公司实际控制人沈健生侄女,顾丹红本人并未参与无锡卓利的实际运营,你公司实际上对无锡卓利行使控制权,应将其纳入2015-2017年度财务报表合并范围。你公司未将无锡卓利纳入合并报表导致公司2015-2017年年报净利润分别虚增34.82万元、33.15万元和24.20万元,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内部管理,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19年9月17日
(责任编辑:王晨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