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财经8月26日讯 据证监会网站消息,广东证监局发布了对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领益智造)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经查,发现领益智造存在以下违规问题:
一、信息披露方面的问题
(一)未及时披露开展大宗商品贸易的情况。你公司于2014年6月开始开展大宗商品贸易,该业务属你公司新增业务,且业务规模大、销售金额占公司营业收入的比例较高。你公司在经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未及时披露有关信息,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的规定。
(二)未及时披露重大合同订立情况。2016年6月1日,你公司全资子公司江门江益磁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益磁材)与广州市卓益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卓益)签订《购销协议》,约定江益磁材向广州卓益采购电解铜、铜杆等商品,江益磁材自2016年6月1日起按需分批向广州卓益预付8亿元货款;2016年12月2日,江益磁材与广州卓益再次签订《合同补充协议》,将预付货款总额调增为15亿元,合同金额占领益智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2.24%。你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重要合同订立情况,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的规定。
(三)未及时对2017年年度业绩预告作出修正。2017年10月30日,你公司披露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预计2017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2.4亿元至3.3亿元。2018年2月28日,你公司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及业绩快报,将2017年预计净利润修正为0.97亿元。2018年4月28日,你公司披露2017年年报,公告当期经审计的净利润为14.05亿元。你公司2017年度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中披露的净利润与经审计的净利润存在较大差异,且未在规定期限内及时作出修正,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四)未及时对2018年半年度业绩预告作出修正。2018年4月28日,你公司披露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预计2018年上半年净利润为4.23亿元至6.87亿元。2018年7月13日,你公司披露2018年半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将2018年半年度预计净利润修正为亏损1.59亿元至盈利1.06亿元。2018年8月27日,你公司披露2018年半年报,公告2018年上半年净利润为亏损5.81亿元。你公司2018年半年度业绩预告、业绩预告修正公告披露的净利润与最终披露的净利润存在较大差异,且未在规定期限内及时作出修正,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二、内部控制方面的问题
(一)大宗商品采购内部控制存在缺陷。你公司2014年6月开展大宗商品贸易业务时,未结合实际情况,完善大宗商品采购业务相关管理制度,直到2017年1月才制定相关制度。你公司在开展大宗商品贸易业务过程中,存在供应商选择不当、采购方式不规范、授权审批不规范等问题。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四条以及《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7号——采购业务》第三条、第四条等规定。
(二)大宗商品贸易资金支付内部控制存在缺陷。你公司未对大宗商品贸易款项支付审批权限作出明确规定,存在未按照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资金支出审批程序、在无具体采购订单支撑下支付大额预付款等问题。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四条以及《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6号——资金活动》第三条、第二十一条等规定。
(三)大宗商品贸易预付账款内部控制存在缺陷。你公司在开展大宗商品贸易过程中,存在未对大额长期预付款项定期进行追踪核查、对大额预付款项的过程控制和跟踪管理不严等问题。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四条以及《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7号——采购业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等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等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领益智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53号)显示,当事人汪南东作为时任领益智造董事长兼总经理(任期为2008年8月30日至2018年3月3日)、公司大宗商品贸易直接负责人,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全部7条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等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汪南东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汪南东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采取必要措施协助公司做好整改工作,维护上市公司资金资产安全完整及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54号)显示,当事人曾芳勤作为领益智造董事长兼总经理,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未及时对2018年半年度业绩预告作出修正的问题负有重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曾芳勤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曾芳勤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55号)显示,当事人李晓青作为领益智造财务总监(任期为2018年3月4日至今),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未及时对2018年半年度业绩预告作出修正的问题负有重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李晓青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李晓青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56号)显示,当事人周战峰作为时任领益智造董事会秘书(任期为2008年8月30日至2016年8月17日),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未及时披露开展大宗商品贸易和重大合同订立的情况的问题负有重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周战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周战峰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采取必要措施协助公司做好整改工作,维护上市公司资金资产安全完整及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57号)显示,当事人刘刚作为时任领益智造财务总监(任期为2008年8月30日至2018年3月3日),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未及时披露开展大宗商品贸易与重大合同订立的情况、未及时对2017年年度业绩预告作出修正、大宗商品贸易资金支付和预付账款内部控制存在缺陷5条问题负有重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刘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刘刚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采取必要措施协助公司做好整改工作,维护上市公司资金资产安全完整及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58号)显示,当事人梁丽作为时任领益智造董事会秘书(任期为2016年8月17日至2018年7月24日),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未及时披露重大合同订立情况、未及时对2017年年度业绩预告和2018年半年度业绩预告作出修正3条问题负有重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梁丽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梁丽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采取必要措施协助公司做好整改工作,维护上市公司资金资产安全完整及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以下是原文:
关于对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问题:
一、信息披露方面的问题
(一)未及时披露开展大宗商品贸易的情况。你公司于2014年6月开始开展大宗商品贸易,该业务属你公司新增业务,且业务规模大、销售金额占公司营业收入的比例较高。你公司在经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未及时披露有关信息,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的规定。
(二)未及时披露重大合同订立情况。2016年6月1日,你公司全资子公司江门江益磁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益磁材)与广州市卓益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卓益)签订《购销协议》,约定江益磁材向广州卓益采购电解铜、铜杆等商品,江益磁材自2016年6月1日起按需分批向广州卓益预付8亿元货款;2016年12月2日,江益磁材与广州卓益再次签订《合同补充协议》,将预付货款总额调增为15亿元,合同金额占领益智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2.24%。你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重要合同订立情况,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的规定。
(三)未及时对2017年年度业绩预告作出修正。2017年10月30日,你公司披露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预计2017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2.4亿元至3.3亿元。2018年2月28日,你公司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及业绩快报,将2017年预计净利润修正为0.97亿元。2018年4月28日,你公司披露2017年年报,公告当期经审计的净利润为14.05亿元。你公司2017年度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中披露的净利润与经审计的净利润存在较大差异,且未在规定期限内及时作出修正,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四)未及时对2018年半年度业绩预告作出修正。2018年4月28日,你公司披露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预计2018年上半年净利润为4.23亿元至6.87亿元。2018年7月13日,你公司披露2018年半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将2018年半年度预计净利润修正为亏损1.59亿元至盈利1.06亿元。2018年8月27日,你公司披露2018年半年报,公告2018年上半年净利润为亏损5.81亿元。你公司2018年半年度业绩预告、业绩预告修正公告披露的净利润与最终披露的净利润存在较大差异,且未在规定期限内及时作出修正,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二、内部控制方面的问题
(一)大宗商品采购内部控制存在缺陷。你公司2014年6月开展大宗商品贸易业务时,未结合实际情况,完善大宗商品采购业务相关管理制度,直到2017年1月才制定相关制度。你公司在开展大宗商品贸易业务过程中,存在供应商选择不当、采购方式不规范、授权审批不规范等问题。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四条以及《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7号——采购业务》第三条、第四条等规定。
(二)大宗商品贸易资金支付内部控制存在缺陷。你公司未对大宗商品贸易款项支付审批权限作出明确规定,存在未按照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资金支出审批程序、在无具体采购订单支撑下支付大额预付款等问题。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四条以及《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6号——资金活动》第三条、第二十一条等规定。
(三)大宗商品贸易预付账款内部控制存在缺陷。你公司在开展大宗商品贸易过程中,存在未对大额长期预付款项定期进行追踪核查、对大额预付款项的过程控制和跟踪管理不严等问题。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四条以及《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7号——采购业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等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等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高度重视上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整改,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情况、内部问责情况,并抄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19年8月16日
关于对汪南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汪南东:
经查,我局发现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领益智造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问题:
一、信息披露方面的问题
(一)未及时披露开展大宗商品贸易的情况。领益智造于2014年6月开始开展大宗商品贸易,该业务属公司新增业务,且业务规模大、销售金额占公司营业收入的比例较高。领益智造在经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未及时披露有关信息,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的规定。
(二)未及时披露重大合同订立情况。2016年6月1日,领益智造全资子公司江门江益磁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益磁材)与广州市卓益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卓益)签订《购销协议》,约定江益磁材向广州卓益采购电解铜、铜杆等商品,江益磁材自2016年6月1日起按需分批向广州卓益预付8亿元货款;2016年12月2日,江益磁材与广州卓益再次签订《合同补充协议》,将预付货款总额调增为15亿元,合同金额占领益智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2.24%。领益智造未及时披露上述重要合同订立情况,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的规定。
(三)未及时对2017年年度业绩预告作出修正。2017年10月30日,领益智造披露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预计2017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2.4亿元至3.3亿元。2018年2月28日,公司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及业绩快报,将2017年预计净利润修正为0.97亿元。2018年4月28日,公司披露2017年年报,公告当期经审计的净利润为14.05亿元。领益智造2017年度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中披露的净利润与经审计的净利润存在较大差异,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及时进行修正,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四)未及时对2018年半年度业绩预告作出修正。2018年4月28日,领益智造披露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预计2018年上半年净利润为4.23亿元至6.87亿元。2018年7月13日,公司披露2018年半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将2018年半年度预计净利润修正为亏损1.59亿元至盈利1.06亿元。2018年8月27日,公司披露2018年半年报,公告2018年上半年净利润为亏损5.81亿元。领益智造2018年半年度业绩预告、业绩预告修正公告披露的净利润与最终披露的净利润存在较大差异,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及时作出修正,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二、内部控制方面的问题
(一)大宗商品采购内部控制存在缺陷。领益智造2014年6月开展大宗商品贸易业务时,未结合实际情况,完善大宗商品采购业务相关管理制度,直到2017年1月才制定相关制度。领益智造在开展大宗商品贸易业务过程中,存在供应商选择不当、采购方式不合理、授权审批不规范等问题。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四条以及《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7号——采购业务》第三条、第四条等规定。
(二)大宗商品贸易资金支付内部控制存在缺陷。领益智造未对大宗商品贸易款项支付审批权限作出明确规定,存在未按照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资金支出审批程序、在无具体采购订单支撑下支付大额预付款等问题。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四条以及《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6号——资金活动》第三条、第二十一条等规定。
(三)大宗商品贸易预付账款内部控制存在缺陷。领益智造在开展大宗商品贸易过程中,存在未对大额长期预付款项定期进行追踪核查、对大额预付款项的过程控制和跟踪管理不严等问题。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四条以及《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7号——采购业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等规定。
你作为时任领益智造董事长兼总经理(任期为2008年8月30日至2018年3月3日)、公司大宗商品贸易直接负责人,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等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采取必要措施协助公司做好整改工作,维护上市公司资金资产安全完整及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19年8月16日
关于对李晓青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李晓青:
经查,我局发现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领益智造)存在以下违规问题:
2018年4月28日,领益智造披露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预计2018年上半年净利润为4.23亿元至6.87亿元。2018年7月13日,领益智造披露2018年半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将2018年半年度预计净利润修正为亏损1.59亿元至盈利1.06亿元。2018年8月27日,领益智造披露2018年半年报,公告2018年上半年净利润为亏损5.81亿元。领益智造2018年半年度业绩预告、业绩预告修正公告披露的净利润与最终披露的净利润存在较大差异,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及时作出修正,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你作为领益智造财务总监(任期为2018年3月4日至今),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问题负有重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19年8月16日
关于对周战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周战峰:
经查,我局发现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领益智造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问题 :
一、未及时披露开展大宗商品贸易的情况。领益智造于2014年6月开始开展大宗商品贸易,该业务属公司新增业务,且业务规模大、销售金额占公司营业收入的比例较高。领益智造在经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未及时披露有关信息,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的规定。
二、未及时披露重大合同订立情况。2016年6月1日,领益智造全资子公司江门江益磁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益磁材)与广州市卓益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卓益)签订《购销协议》,约定江益磁材向广州卓益采购电解铜、铜杆等商品,江益磁材自2016年6月1日起按需分批向广州卓益预付8亿元货款。领益智造未及时披露上述重要合同订立情况,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的规定。
你作为时任领益智造董事会秘书(任期为2008年8月30日至2016年8月17日),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问题负有重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采取必要措施协助公司做好整改工作,维护上市公司资金资产安全完整及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19年8月16日
关于对刘刚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刘刚:
经查,我局发现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领益智造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问题:
一、信息披露方面的问题
(一)未及时披露开展大宗商品贸易的情况。领益智造于2014年6月开始开展大宗商品贸易,该业务属公司新增业务,且业务规模大、销售金额占公司营业收入的比例较高。领益智造在经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未及时披露有关信息,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的规定。
(二)未及时披露重大合同订立情况。2016年6月1日,领益智造全资子公司江门江益磁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益磁材)与广州市卓益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卓益)签订《购销协议》,约定江益磁材向广州卓益采购电解铜、铜杆等商品,江益磁材自2016年6月1日起按需分批向广州卓益预付8亿元货款;2016年12月2日,江益磁材与广州卓益再次签订《合同补充协议》,将预付货款总额调增为15亿元,合同金额占领益智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2.24%。领益智造未及时披露上述重要合同订立情况,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的规定。
(三)未及时对2017年年度业绩预告作出修正。2017年10月30日,领益智造披露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预计2017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2.4亿元至3.3亿元。2018年2月28日,公司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及业绩快报,将2017年预计净利润修正为0.97亿元。2018年4月28日,公司披露2017年年报,公告当期经审计的净利润为14.05亿元。领益智造2017年度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中披露的净利润与经审计的净利润存在较大差异,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及时进行修正,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二、内部控制方面的问题
(一)大宗商品贸易资金支付内部控制存在缺陷。领益智造未对大宗商品贸易款项支付审批权限作出明确规定,存在未按照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资金支出审批程序、在无具体采购订单支撑下支付大额预付款等问题。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四条以及《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6号——资金活动》第三条、第二十一条等规定。
(二)大宗商品贸易预付账款内部控制存在缺陷。领益智造在开展大宗商品贸易过程中,存在未对大额长期预付款项定期进行追踪核查、对大额预付款项的过程控制和跟踪管理不严等问题。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四条以及《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7号——采购业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等规定。
你作为时任领益智造财务总监(任期为2008年8月30日至2018年3月3日),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问题负有重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采取必要措施协助公司做好整改工作,维护上市公司资金资产安全完整及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19年8月16日
关于对梁丽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梁丽:
经查,我局发现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领益智造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问题:
(一)未及时披露重大合同订立情况。2016年6月1日,领益智造全资子公司江门江益磁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益磁材)与广州市卓益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卓益)签订《购销协议》,约定江益磁材向广州卓益采购电解铜、铜杆等商品,江益磁材自2016年6月1日起按需分批向广州卓益预付8亿元货款;2016年12月2日,江益磁材与广州卓益再次签订《合同补充协议》,将预付货款总额调增为15亿元,合同金额占领益智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2.24%。领益智造未及时披露上述重要合同订立情况,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的规定。
(二)未及时对2017年年度业绩预告作出修正。2017年10月30日,领益智造披露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预计2017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2.4亿元至3.3亿元。2018年2月28日,公司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及业绩快报,将2017年预计净利润修正为0.97亿元。2018年4月28日,公司披露2017年年报,公告当期经审计的净利润为14.05亿元。领益智造2017年度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中披露的净利润与经审计的净利润存在较大差异,且未在规定期限内及时进行修正,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三)未及时对2018年半年度业绩预告作出修正。2018年4月28日,领益智造披露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预计2018年上半年净利润为4.23亿元至6.87亿元。2018年7月13日,公司披露2018年半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将2018年半年度预计净利润修正为亏损1.59亿元至盈利1.06亿元。2018年8月27日,公司披露2018年半年报,公告2018年上半年净利润为亏损5.81亿元。领益智造2018年半年度业绩预告、业绩预告修正公告披露的净利润与最终披露的净利润存在较大差异,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及时作出修正,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你作为时任领益智造董事会秘书(任期为2016年8月17日至2018年7月24日),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相关问题负有重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采取必要措施协助公司做好整改工作,维护上市公司资金资产安全完整及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19年8月16日
(责任编辑:王晨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