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财经8月26日讯 广东证监局近日发布了关于对融捷股份有限公司、吕向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8年10月27日,融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捷股份或公司)披露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预计2018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100万元至500万元。2019年2月26日,融捷股份披露2018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将2018年度预计净利润修正为-500万元至-700万元。2019年4月23日,融捷股份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公告2018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704万元。融捷股份2018年度业绩预告中披露的净利润与经审计的净利润存在较大差异,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及时作出修正,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五十九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融捷股份及公司董事长、总裁吕向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 责令改正;
(二) 监管谈话;
(三) 出具警示函;
(四) 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 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 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融捷股份有限公司、吕向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融捷股份有限公司、吕向阳:
经查,2018年10月27日,融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捷股份或公司)披露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预计2018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100万元至500万元。2019年2月26日,融捷股份披露2018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将2018年度预计净利润修正为-500万元至-700万元。2019年4月23日,融捷股份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公告2018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704万元。融捷股份2018年度业绩预告中披露的净利润与经审计的净利润存在较大差异,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及时作出修正,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融捷股份及公司董事长、总裁吕向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19年8月23日
(责任编辑:张紫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