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财经7月17日讯 证监会近日向金元证券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金元证券持续督导业务收入1000万元,并处以300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陈绵飞、李喜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决定书显示,金元证券在担任雅百特借壳中联电气的财务顾问期间,存在未勤勉尽责的情形,其出具的多份持续督导意见和核查意见存在虚假记载,包括其出具的《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雅百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2015年度持续督导意见》(以下简称《2015年持续督导意见》)、报送江苏证监局的《关于山东雅百特科技有限公司的专项核查意见》以及《关于山东雅百特科技有限公司木尔坦项目的专项核查意见》。
据了解,2015年2月,金元证券在担任雅百特借壳中联电气的财务顾问期间,先后出具了《2015年持续督导意见》、《关于山东雅百特科技有限公司的专项核查意见》以及《关于山东雅百特科技有限公司的专项核查意见》,陈绵飞与李喜为项目主要负责人及签字主办人。金元证券就雅百特借壳上市独立财务顾问项目收取各项费用总计1,000万元。
决定书显示,2015年,雅百特虚构巴基斯坦木尔坦项目,虚增营业收入2.02亿元,相应虚增当期营业利润1.5亿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47.09%。金元证券工作底稿只保存了木尔坦项目的施工合同,未对该项目进行必要的核查,未对公司盈利承诺履行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其出具的《2015年持续督导意见》与事实不符。
另外,雅百特在2015年通过李某松控制、安排的公司,以虚构国内建材贸易的方式虚增收入2.61亿元,相应虚增当期利润6855.89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21.57%。金元证券未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年报审核等任何方式关注到雅百特建筑材料购销业务异常增加,也未与会计师沟通核实公司的业务结构、盈利模式等情况。在知悉李某松担任多家雅百特供应商董事长,相关贸易业务存在异常的情况下,未尽到注意义务,未进一步核实雅百特与李某松所控制、安排公司的购销情况,未发现雅百特存在虚构建材销售收入的情况,导致其出具的《2015年度持续督导意见》存在虚假记载。
根据雅百特公开披露信息,木尔坦项目是雅百特首单境外工程项目,毛利率达到74.16%,明显高于该公司其他同类项目平均水平,且该项目回款并非通过发包方直接回款,而是通过多个国家第三方公司大批小额回款。2016年6月,金元证券向江苏证监局报送的《关于山东雅百特科技有限公司的专项核查意见》称:“独立财务顾问获取了《木尔坦地铁公交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项目经理访谈纪要、《工程量确认单》、相关询证函,并对会计师的审核工作进行了复核,未发现重大异常情况,雅百特收入、成本真实、合理。”但经调查,金元证券上述核查工作未勤勉尽责,出具的核查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首先,金元证券获取的核查资料不足以支持核查结论。其次,金元证券未对雅百特提供的解释进行独立判断。最后,金元证券利用了会计师的工作,但未进行必要的审慎核查。
2016年9月28日至2016年10月1日,金元证券会同其他中介机构前往巴基斯坦对雅百特木尔坦项目进行现场核查。但由于担心木尔坦存在战乱等安全问题,金元证券等中介机构核查人员未前往木尔坦核查该项目,而是委托申万宏源周某于9月29日晚上前往木尔坦项目现场核查。周某则将实际为伊斯兰堡公交车站的照片声称为木尔坦项目现场照片提供给其他中介机构。金元证券核查人员未在核查中获取关键材料,未前往木尔坦项目现场,也未对周某提供的核查结果进行必要的核实,最终未发现雅百特虚构木尔坦项目,其于2016年10月向江苏证监局报送的专项核查意见存在虚假记载。
证监会表示,金元证券及相关人员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构成了《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以及《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所述情形。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没收金元证券持续督导业务收入1000万元,并处以300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陈绵飞、李喜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责任编辑:梁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