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财经6月25日讯 山西证监局近日向山西证券河津泰兴东路营业部出具警示函。函件显示,该营业部将客户的自备计算机接入营业部网络,违反了《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和《证券公司证券营业部信息技术指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的责任主体应当执行国家信息安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行业相关技术管理规定、技术规则、技术指引和技术标准,开展信息安全工作,保护投资者交易安全和数据安全,并对本机构信息系统安全运行承担责任。
责任主体,包括承担证券期货市场公共职能的机构、承担证券期货行业信息技术公共基础设施运营的机构等证券期货市场核心机构及其下属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期货服务机构等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证券公司证券营业部信息技术指引》第四十二条则规定,证券公司应确保证券营业部加强计算机终端的管理,记录网卡地址,防止非法使用。未经许可,不得将客户和员工的自备计算机接入证券营业部网络。
证券营业部提供无线网络服务的,证券公司应统一制定证券营业部无线网络使用规范,采取有效的无线网络准入控制措施,登记并记录无线接入设备的信息。
山西证监局表示,按照《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管理办法》第五十条,决定对该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要求其在监管措施下发之日起1个月内,提交整改报告。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河津泰兴东路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河津泰兴东路证券营业部:
经查,你营业部将客户的自备计算机接入了营业部网络,违反了《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82号)第四条第一款和《证券公司证券营业部信息技术指引》(中证协发〔2012〕228号)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根据《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82号)第五十条,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营业部应在本监管措施下发之日起1个月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山西监管局
2019年6月18日
(责任编辑:梁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