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财经6月25日讯 据证监会网站消息,近期,中国证监会公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广州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发科技)董事长袁志敏与王宗明共同内幕交易“金发科技”的情况:袁志敏、王宗明关系密切且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存在通讯联系;袁志敏提供资金,王宗明操作“王宗明”“李某玲”证券账户交易“金发科技”;“王宗明”“李某玲”两账户买卖“金发科技”交易明显异常,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等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责令王宗明依法处理“王宗明”“李某玲”账户下非法持有的“金发科技”,没收袁志敏、王宗明违法所得327,294.99元,并对袁志敏处以589,130.98元罚款,对王宗明处以392,753.99元罚款。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袁志敏、王宗明)
〔2019〕63号
当事人:袁志敏,男,1961年3月出生,时任广州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发科技)董事长,住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金田北街。
王宗明,男,1984年8月出生,住址:湖南省浏阳市七宝山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袁志敏、王宗明内幕交易“金发科技”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王宗明提交了陈述申辩意见;应当事人袁志敏的要求,我会于2019年3月7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其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袁志敏、王宗明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金发科技董事长袁志敏在2014年以来开始了解员工持股计划的信息,但一直没有开展员工持股计划。
2016年2月3日左右,袁志敏让金发科技董事会秘书宁某军准备员工持股计划的介绍材料。2月4日,宁某军电话联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赖某玲,询问市场上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情况,并约定春节后赖某玲到金发科技就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宣讲。当日,赖某玲通过电子邮件将《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项目建议书》发送给宁某军,建议金发科技设立员工持股计划从二级市场增持本公司股票,并提供了两种方案设计。
2月15日下午,赖某玲等人到访金发科技,向袁志敏、宁某军等人就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宣讲。宣讲结束后,袁志敏请广发证券按三年期制定一个员工持股计划方案以及此方案的时间表。
2月16日下午,金发科技召集广发证券、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三家中介机构在金发科技办公楼会议室开会,讨论出具金发科技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时间问题,广发证券介绍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安排,对中介机构的工作进行分工。2月16日至19日,中介机构按照分工准备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职工代表大会等材料。
2月19日下午收市后,袁志敏确定启动员工持股计划,安排停牌事项,金发科技证券事务代表曹某颖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自2月22日起停牌。
2月19日晚,赖某玲向袁志敏等人介绍将于2016年2月20日(周六)在职工代表大会上宣讲的金发科技2016年度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2月20日上午,金发科技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赖某玲对金发科技2016年度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进行了详细的介绍,并发放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认购意向函和风险提示函,通知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于2月22日下午17点前提交认购意向函和风险提示函,参会人员同意并签署了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2月22日,金发科技发出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的通知,回收员工签署的参与持股计划的认购意向函和风险提示函。
2月23日至25日,中介机构起草并完成员工持股计划定稿、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本次募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资料,安排签署《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和《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
2月26日,金发科技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员工持股计划(草案)(非公开发行方式认购)》及其摘要等13项议案。
3月1日,金发科技公告《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非公开发行对象为袁志敏和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该公司以其拟设立并管理的广发原驰·金发科技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参与认购,该资产管理计划拟由金发科技2016年度员工持股计划全额认购)。同日,“金发科技”复牌。
金发科技于3月1日公告《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显示,本次拟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153,928,961股(含153,928,961股),占发行前公司总股本(2,560,000,000股)约6.01%,若非公开发行成功,公司股权结构将发生重大变化(2016年12月21日,金发科技实际非公开发行股票156,784,786股,占发行前公司总股本6.12%)。因此,金发科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具有重大性。
金发科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及员工持股计划等事项决议在2016年3月1日之前并没有在证监会指定的报刊、网站等媒体披露。因此,金发科技筹划实施2016年员工持股计划及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过程具有未公开性。
综上,金发科技筹划实施2016年员工持股计划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属于《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三款所列“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形成时间不晚于2016年2月3日,于2016年3月1日公开(以下简称内幕信息敏感期)。袁志敏在内幕信息形成过程中起决定性作用,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其知情时间不晚于2016年2月3日。
二、袁志敏与王宗明共同内幕交易“金发科技”的情况
(一)袁志敏、王宗明关系密切且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存在通讯联系
王宗明承认其和袁志敏关系比较好。王宗明的姐姐王某慧与袁志敏有密切关系,二人同在广州市工商联,王宗明在王某慧实际控制的广州睿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任职。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袁志敏与王宗明有多次通讯联络。
(二)袁志敏提供资金,王宗明操作“王宗明”“李某玲”证券账户交易“金发科技”
1. “王宗明”“李某玲”证券账户交易“金发科技”的资金来源于袁志敏。
2015年12月21日,袁志敏向上海本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朱某明借款,2016年1月28日,袁志敏给朱某明发送短信,提供“王宗明”“李某玲”“王某慧”“汤某”的银行账号,1月29日至2月2日,上海本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将3,200万元直接或者通过“汤某”“王某慧”“李某玲”等账户汇入王宗明银行账户。
2016年2月2日,袁志敏致电王宗明,当日,王宗明和李某玲同时以本人名义开立了证券账户和三方存管银行账户。2月3日,王宗明将前述银行账户部分资金转入证券账户,并向袁志敏发送短信:“老板你好、昨天转给工商联450万、股票账号上各1,350万和1,400万,共计3,200万”,袁志敏短信回复王宗明:“好”。
综上,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王宗明”“李某玲”证券账户买入“金发科技”的资金全部来自于袁志敏。
2. 王宗明操作“王宗明”“李某玲”证券账户交易“金发科技”。
“王宗明”证券账户于2016年2月2日在广发证券广州天河路证券营业部开立。2016年2月3日至15日买入“金发科技”1,663,600股,占该期间其账户股票资产的100%,成交金额9,826,638.00元,占其账户资金的70.19%。
“李某玲”证券账户于2016年2月2日在广发证券广州天河路证券营业部开立。2016年2月3日至15日买入“金发科技”957,300股,占该期间其账户股票资产的100%,成交金额5,645,050.20元,占其账户资金的50.50%。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王宗明”“李某玲”两个账户买入“金发科技”的IP地址、MAC地址、硬盘序列号均一致,王宗明承认上述两账户一直由其操作。综上,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王宗明操作上述两个账户买入“金发科技”2,620,900股,占该期间两个账户股票资产的100%,成交金额15,471,688.2元,以“金发科技”复牌日(2016年3月1日)收盘价(6.04元)计算,上述两账户账面盈利327,294.99元。
(三)“王宗明”“李某玲”两账户买卖“金发科技”交易明显异常,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
2016年1月29日至2月2日,袁志敏向朱某明借款转入指定银行账户,2月2日袁志敏致电王宗明,“王宗明”“李某玲”证券账户开立,并转入资金。2月3日左右,袁志敏让宁某军准备员工持股计划的介绍材料。涉案账户集中于2016年2月3、4、5、15日买入“金发科技”,占该期间其账户股票资产的100%。
综上,涉案账户存在突击开户、突击转入大额资金、集中单项买入“金发科技”等明显异常行为,其交易“金发科技”情况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
上述违法事实,有金发科技相关会议材料及公告、说明、相关证券账户资料、证券交易记录、相关银行账户资料、银行转账记录、相关人员通讯记录、询问笔录以及交易所计算数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在内幕信息公开之前,作为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袁志敏提供资金,王宗明操作涉案账户,二人共同交易“金发科技”的行为明显异常,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且二人不能合理解释账户交易的异常性。袁志敏、王宗明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共同交易“金发科技”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在听证过程中,袁志敏的代理人提出如下申辩意见:第一,事先告知书认定事实不清,没有证据证明内幕信息形成于2016年2月3日;第二,袁志敏向王宗明的转账并非提供用于交易股票的资金,而是清偿债务;第三,袁志敏没有与王宗明共同内幕交易的故意,既不控制涉案账户,也不知悉王宗明的交易且没有因其交易获利,不构成内幕交易;第四,违法所得计算错误,内幕信息形成日的确定不准确影响违法所得计算,且应该以实际违法所得或者听证会后确定日期计算账面所得。
王宗明提交如下陈述意见:第一,袁志敏向王宗明转账并不是安排内幕交易资金,而是偿还债务;第二,发给袁志敏的有关资金划转情况短信内容系复制粘贴了发给老婆的信息,加上“老板你好”后发给袁志敏;第三,买入“金发科技”是自己决定的,交易与内幕信息时间重合的异常是与还款资金到账时间的巧合;第四,“金发科技”交易结果是亏损,没有违法所得。
综上,袁志敏、王宗明均请求免于处罚。
我会认为,第一,关于内幕信息起始日,袁志敏是内幕信息决策人,结合董事会秘书指认2月3日左右接到袁志敏的安排,2月4日早上中介机构人员将员工持股计划方案发回董事会秘书的客观事实,认定内幕信息形成不晚于2月3日并无不当;第二,关于袁志敏与王宗明之间的资金往来,当事人所谓的偿还债务并无证据支持,而在案证据显示袁志敏提供账户给朱某明供其转入资金,王宗明在将账户资金转入证券账户后向袁志敏汇报并得到回复,可以证明资金是袁志敏决策安排的,王宗明申辩的短信内容系复制转发、袁志敏笔录中不知王宗明为何向其发送短信汇报资金去向与其回复确认信息相矛盾,不符合常理,同时,在短信中还有一部分资金划入广州工商联的内容,单凭王宗明申辩所述系袁志敏还钱当天又向其借450万不能证明,也不合常理;第三,当事人提出的没有共同内幕交易故意及异常交易等系“巧合”的申辩,无法解释其异常交易情况,而结合二人之间的密切关系、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的多次通讯联系、2月2日袁志敏致电王宗明与当日相关账户开立并转入资金的异常性、涉案账户交易“金发科技”的异常性及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足以证明本案实为袁志敏提供资金、王宗明具体操作,二人共同实施了内幕交易行为;第四,本案违法所得计算符合我会一贯计算方法,截至我会计算截止日,涉案账户股票尚未卖出,依照公开日计算收益并无不当。综上,我会对袁志敏、王宗明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责令王宗明依法处理“王宗明”“李某玲”账户下非法持有的“金发科技”,没收袁志敏、王宗明违法所得327,294.99元,并对袁志敏处以589,130.98元罚款,对王宗明处以392,753.99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19年6月19日
(责任编辑:李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