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网站5月16日公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012号)显示,经查,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通控股,600179.SH,统一信用代码:912302007028474177)存在以下违法违规问题:2018年,安通控股控制的泉州安通物流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直接或间接累计将24.76亿元资金提供给实际控制人郭东泽使用,截至2019年4月30日,郭东泽已将上述资金全部归还;2017年9月28日,安通控股与安康和郭东泽签订了《保证合同》,为郭东泽与安康2017年9月27日签订的《差额补足和信托受益权远期受让协议》承担连带责任担保。
上述关联交易未及时履行法定的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七)项、第四十八条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2.3、10.2.6条规定。按照《信披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黑龙江证监局决定对安通控股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数据库。
黑龙江证监局要求:安通控股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对法律法规学习,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完善公司治理,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及规范运作水平。安通控股应当在2019年5月31日前向黑龙江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黑龙江证监局将组织检查验收。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条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 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 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 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 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 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四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报送上市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上市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 责令改正;
(二) 监管谈话;
(三) 出具警示函;
(四) 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 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 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2.3条规定:上市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2.6条规定:上市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持股5%以下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有关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9〕012号
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统一信用代码:9123 0200 7028 474177)存在以下违法违规问题。
一是2018年,你公司控制的泉州安通物流有限公司、泉州安盛船务有限公司、汇通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直接或间接累计将24.76亿元资金提供给实际控制人郭东泽使用。截至2019年4月30日,郭东泽已将上述资金全部归还。二是2017年9月27日,郭东泽与安康签订了协议编号为JLXT20170927的《差额补足和信托受益权远期受让协议》,2017年9月28日,你公司与安康和郭东泽签订了合同编号为20170928的《保证合同》,为郭东泽上述《差额补足和信托受益权远期受让协议》承担连带责任担保。
上述关联交易未及时履行法定的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七)项、第四十八条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2.3、10.2.6条规定,按照《信披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数据库。你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对法律法规学习,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完善公司治理,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及规范运作水平。
你公司应当在2019年5月31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我局将组织检查验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黑龙江证监局
2019年5月16日
(责任编辑:王晨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