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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16日 星期一

央行依法注销浙江易士《支付业务许可证》

  • 发布时间:2015-08-28 19:36:29  来源:中国网财经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张少雷

  中国网财经8月28日讯 据央行网站消息,2015年8月24日,人民银行依法注销浙江易士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业务许可证》。

  浙江易士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10月,于2011年12月获得《支付业务许可证》,获准在浙江省开展多用途预付卡发行和受理业务。人民银行在行政执法中,发现该公司存在大量挪用客户备付金、伪造变造交易和财务资料、超范围经营支付业务等重大违规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性质恶劣、情节严重。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人民银行依法注销该公司《支付业务许可证》,并向公安部门移交其涉嫌犯罪的证据及相关资料。

  保障客户资金安全是人民银行对非银行支付机构实施监管的重中之重。人民银行出台了一系列规章制度,明确客户备付金不属于支付机构的自有财产,支付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占用;规范客户备付金的存放、归集、使用、划转,资金要全额专户实施银行存管并封闭运行和使用;要求存管银行监督备付金使用情况,拒绝违规使用。从目前情况看,绝大多数非银行支付机构都能按照相关规章制度开展业务,但仍有一些机构法律和风险意识淡薄、诚信缺失,存在违规经营、内控虚设等突出问题,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时有发生。人民银行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和行业清理整顿力度,对于擅自挪用客户备付金、肆意损害消费者权益和破坏支付市场秩序、存在重大支付风险隐患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实行“零容忍”,坚决予以清理、取缔,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同时,人民银行将主动配合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消费者正当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对此,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问。

  1.为什么要注销浙江易士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业务许可证》?

  浙江易士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士公司)于2011年12月获得《支付业务许可证》,获准在浙江省内开展预付卡发行和受理业务。

  经人民银行执法检查确认,易士公司存在以下严重违规问题:一是通过直接挪用、向客户赊销预付卡、虚构后台交易等方式,大量违规挪用客户备付金,造成资金链断裂,预付卡无法使用,持卡人权益严重受损。二是伪造、变造支付业务、财务报表和资料,欺骗、掩饰资金流向。三是超范围违规发行网络支付产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人民银行依法注销该公司《支付业务许可证》。

  2.发现易士公司挪用客户备付金后,有关部门采取了哪些措施,注销其许可证后如何保障消费者权益?

  人民银行、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高度重视易士公司挪用客户备付金风险事件,事发后立即采取措施,维护消费者权益:一是督促易士公司从各种渠道筹措资金,尽快弥补资金缺口,保证预付卡正常使用;二是制定处置措施和应急预案,核查易士公司资产负债状况,妥善处理持卡人投诉,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三是公安部门对易士公司及相关责任人立案侦查;四是人民银行多次组织召开备付金监管工作会议,通报事件情况,系统排查风险,强化风险认识,对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付金存管银行和支付机构提出工作要求。同时,在全国部署开展了预付卡机构客户备付金专项治理和风险排查,加大惩戒和处罚力度,增强支付机构的底线意识和备付金存管银行的责任意识。

  为保障消费者权益和社会稳定,有序推进易士公司《支付业务许可证》注销工作,人民银行配合地方政府做了大量准备工作,制定了详细的方案。协调相关机构按照商业化原则收购持卡人债权。对于拖欠商户款,先通过司法途径确认债权金额,再由相关机构按市场化原则与商户协商办理债权收购。对于持卡人和商户之外的其他债权人,通过诉讼等司法途径处理。易士公司持卡人债权收购工作已于2015年7月2日启动,目前进展顺利。对相关商户的债权收购工作也已启动。

  3、存放在易士公司预付卡里的钱和银行存款有何区别?相应的赔付责任应由谁来承担?

  易士公司本质上是一家商业企业,与商业银行不同。预付卡发行本身是企业行为,是企业代客户保管预付资金,是一种零售支付工具。消费者购买易士卡,是在认可易士公司商业信用以及其代为保管资金能力的前提下,向其转移了一定的预付价值。这与银行存款有本质区别,不受存款保险制度的保护,易士公司应当向消费者进行相关风险提示,这也是人民银行对易士公司的要求。发生资金损失时,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确定赔付责任。

  4.据了解,此为全国首例《支付业务许可证》注销事件,是否意味着人民银行对支付机构的监管政策发生了变化?下一步工作计划如何?

  一直以来,人民银行都按照“鼓励创新与规范发展并重”的思路开展支付机构监管工作。我们支持、鼓励支付机构充分发挥优势,规范开展创新,服务社会、民生。同时,支付机构经营必须坚持依法合规,不能触碰监管红线。保障客户备付金安全是人民银行对支付机构实施监管的重中之重,不得挪用客户备付金是各类非银行支付机构经营的一条红线。对于擅自挪用客户备付金、肆意损害消费者权益和破坏支付市场秩序、存在重大支付风险隐患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机构,人民银行将“零容忍”,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依法处理,绝不姑息。

  下一步,人民银行将进一步健全机制,完善监管办法,改善监管手段,提升支付机构监管的有效性,防范支付风险,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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