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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支付监管升级 第三方支付市场或将大洗牌

  • 发布时间:2015-08-08 07:45:11  来源:新民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刘小菲

  互联网金融监管又一细则出炉。为规范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央行7月31日发布了《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这是继7月27日保监会发布《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之后,第二个互联网金融监管细则。此前《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是7月18日央行等十部委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后“一行三会”首家出台的细则。

  受访业界专家称,《管理办法》出台预示着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逐步加强,其意或旨在促进该行业规范发展;但此次政策可能引发第三方支付市场洗牌,同时预计未来针对P2P等互联网金融热门行业的一系列细化监管文件将陆续出台。

  政策旨在促进行业规范发展

  受访业界专家称,此次政策对互联网金融加强监管,其核心是促进互联网金融行业健康发展。

  “维护金融体系的健康稳定,本来就是央行的基本职责。”国金证券银行业首席分析师马鲲鹏对《中国经营报》记者称。

  马鲲鹏认为,对于金融行业来说,安全、稳定和可监督永远是第一要务,互联网最擅长的效率不仅不是最重要的,反而是时不时需要被刻意抑制的。因此,在他看来,央行只是在充分履行一个负责任监管机关最基本的职责。

  互联网金融企业也持类似看法。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邦帮堂董事长寇权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征求意见稿的主要目的是让非银行支付机构回归小额、快捷支付业务,控制其备付金账户里的资金沉淀数量,从而加强对支付机构的监管,遏制支付风险,维护用户资金安全。”

  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中对综合类支付账户、消费类支付账户分别规定了年累计20万元、10万元限额,对不同安全级别的支付指令验证方式分别设置的单日付款不超过5000元、1000元的限额。

  对此,央行相关负责人就征求意见稿有关问题回答媒体提问时解释称,“超出上述年度和单日付款限额的客户,可以通过支付机构提供的跳转银行网关或快捷支付方式,用自己的银行卡(银行账户)完成对外付款,且无额度限制,能够满足绝大部分个人客户的付款需求,基本不对客户支付体验造成影响,且有效兼顾了安全与效率。”

  海通证券分析师钟奇在研报中称,普通支付用户并不受实质性影响。《管理办法》中对诸多交易金额进行了限制,但这只是对来自于支付账户的支付金额的限制,对于普通支付用户而言,超出限额部分完全可以通过与第三方支付绑定的银行账户来进行支付。所以对于支付用户进行网上消费或转账等交易,交易金额并没有受到实质性的限制,只是资金扣除的渠道不同。

  另有受访业界专家预计,未来针对P2P等互联网金融热门行业的一系列细化监管文件或将陆续出台。

  第三方支付市场或将面临大洗牌

  新规对于第三方账户开立、转账都做出严格的限制。《管理办法》规定,支付机构不得为金融机构,以及从事信贷、融资、理财、担保、货币兑换等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开立支付账户。同时,《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还规定,支付机构为客户办理银行账户向支付账户转账的,转出账户应仅限于支付账户客户本人同名银行借记账户;办理支付账户向银行借记账户转账的,转入账户应仅限于客户预先指定的一个本人同名银行借记账户。这在业界人士看来,第三方支付市场可能将面临大洗牌。

  对此,华泰证券首席分析师罗毅解读称,未来支付机构的“互联网+”道路将迎来一定考验,进而对互联网金融行业产生深远影响。规范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重在防范支付风险,明确金融牌照各自的定位。

  罗毅同时指出,明确第三方支付定位,强化支付风险控制。明确支付账户里的钱不在存款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极大限制第三方支付的功能,业务模式回归单一。

  钟奇也认为,此次政策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影响最大。支付机构将回归支付结算的角色,基于支付衍生的其他业务或延伸拓展的其他互联网金融业务将受到限制,第三方支付市场或将面临洗牌。

  也就是说,在他看来,大的支付机构由于具备规模效应以及合作银行资源(比如支付宝与同属于阿里旗下的浙江网商银行的合作),受到的影响相对有限;而缺少资源的小型支付机构,本想通过创新拓展的业务进行“弯道超车”,但此次政策的出台,使其面临被洗出市场的可能。有分析亦称,拥有网商银行牌照的第三方支付公司竞争优势明显,将在本轮的大浪淘沙中实现进一步的规模扩张。

  寇权亦对记者坦言,“征求意见稿若在短期内严格执行,对邦帮堂等已经完成银行资金存管的平台影响不大;但对还未将平台资金存管至银行的P2P平台,或将造成一定冲击。因为对这些平台来说,后期在平台资质与渠道资源等方面的门槛将大大提高,平台运营成本压力加大,实力较弱的中小P2P平台将面临洗牌,上市公司背景或国资系P2P平台将逐渐浮出水面。”

  另对于“支付机构不得为金融机构,以及从事信贷、融资、理财、担保、货币兑换等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开立支付账户”的规定,寇权认为,“这意味着第三方支付账户和资金存管业务将受到极大约束,通道‘本色’将逐渐回归。”

  不过,寇权同时对记者表示,支付机构虽然不能为网络借贷等互联网金融企业开立支付账户,但仍可为其提供支付通道服务,将付款人的款项划转至网络借贷等企业的银行结算账户。这不会影响网络借贷等企业的业务开展,而且有利于保障客户资金安全,也符合《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要求。这也意味着,之前P2P行业由第三方支付进行托管的模式将没办法继续下去。

  不过,对于此规定,央行相关负责人解释称,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存在经营风险。目前,支付机构的内控风险体系建设不够完善,抵御外部风险冲击的能力较弱。为避免两类机构的风险相互传递,《管理办法》规定支付机构不得为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开立支付账户。

  该央行相关负责人同时表示,《管理办法》规定并不影响支付机构为相关机构提供支付服务。一是现行支付体系为传统金融机构提供了高效安全的支付清算及结算安排,并符合国际支付清算监管惯例和准则。二是支付机构按《管理办法》规定虽然不能为网络借贷等互联网金融企业开立支付账户,但仍可为其提供支付通道服务,将付款人的款项划转至网络借贷等企业的银行结算账户。这不会影响网络借贷等企业的业务开展,而且有利于保障客户资金安全,也符合《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要求。

  不过,中欧陆家嘴国际金融研究院执行副院长刘胜军也表示,央行的监管新规只是征求意见稿,正在充分征求和吸收公众的意见、建议,相信未来会为金融创新留下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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