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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案 今年来猛增

  • 发布时间:2015-08-28 09:29:21  来源:厦门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田燕

  民间借贷被允许了,但必须注意,有区间划分哟!

  最高法解释民间借贷三种情形

  情形1

  年利率<24%

  借贷双方约定的年利率未超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

  情形2

  年利率24%-36%

  介于年利率24%和36%之间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但如果借款人已偿还了这部分利息,之后又反悔要求偿还,法院同样会驳回。

  情形3

  年利率>36%

  如果约定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

  本报福州讯 (特派记者 张珺)今年9月1日起,最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将正式实施。昨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提醒广大群众,我省近年来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高发,社会公众要特别注意防范风险,收集保存证据,一旦出现民间借贷纠纷,要注意“两年的诉讼时效期”。

  民间借贷纠纷案多发

  超婚姻家庭案,成民商事第一大案件类型

  这些年,受民间资金较为充裕,小微企业资金需求大,民间借贷服务中介机构数量增多以及P2P网贷中介服务的兴起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我省民间借贷案件收结案数量大幅攀升,已经超过婚姻家庭案件,成为民商事第一大案件类型。

  据统计,2012年以来,全省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上升势头迅猛,2012年、2013年、2014年,全省法院新收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分别为49741件、57182件、74907件,结案标的总额分别为203.84亿元、271.00亿元、333.48亿元。今年1月至7月,全省法院新收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64870件,同比上升47.32%,结案标的总额219.29亿元,同比上升46.62%。

  约定月息最高竟达9%

  不少借款人下落不明或拒不到庭

  不少民间借贷的纠纷往往是最后找不到借款人了,出借一方不得不诉诸法律。省高院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当前,全省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中被告下落不明或拒不到庭的占相当比例。在民间借贷案件中,有的借贷关系转化为合伙、投资、房屋买卖或者民间“做会”,有的债务人以民间借贷形式非法集资。

  不仅如此,有的民间借贷的利息高得离谱。 据不完全统计,进入诉讼程序的民间借贷纠纷约定的月息大致在1.5%至9%之间,而且呈现高涨的趋势。为规避法定利率限额的限制,有的出借人既约定利息、逾期利息,又约定违约金、赔偿金;有的出借人采用预扣利息的方式,直接将利息在出借本金时予以扣除。实际上,这些做法都是不合法的,双方利益都得不到保障。

  【链接】

  民间借贷合同五种情形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本月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具体列举了民间借贷合同应当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

  1. 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2. 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3. 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4. 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5. 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提醒】

  利息约定有限制

  证据保存很关键

  省高级人民法院提醒,民间借贷时,对出借人起诉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司法保护的上限是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年利率24%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公众在借贷时不得在本金中预先扣除借款利息,否则只能按照实际出借金额认定本金。

  同时,企业需要注意,企业向其他企业借贷或向内部职工以借款方式筹集资金的仅限于生产经营所需,不能用于转借牟利,更不能以借贷为常业和主要收入来源,否则贷款行为无效。

  最重要的是证据的收集及保存,省高院提醒,借款合同最好采用书面形式,写明出借人、借款人、借贷金额、期限、利率等重要内容;尽量通过银行转账、电子汇款等方式交付款项,并注意保存相关转账凭证。

  另外,一旦出现民间借贷纠纷,要注意“两年的诉讼时效期”,公众需要在这个时间内,及时向法院起诉。

  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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