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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24日 星期二

蚂蚁金服提起仲裁 要求内蒙君正履约并支付赔偿

  • 发布时间:2015-01-04 15:10:31  来源:中国网财经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孙朋浩

  中国网财经1月4日讯(记者 常实) 蚂蚁金融服务集团4日向中国网财经表示,蚂蚁金融服务集团已于12月10日以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蒙君正”)为被申请人,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针对内蒙君正拒不履行《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增资与认购协议》的问题,请求裁决内蒙君正履行协议向天弘基金缴纳应缴出资额6943万元,并请求裁决在内蒙君正全额缴纳出资额之前依法限制内蒙君正对于天弘基金未出资部分的股东权利。如果内蒙君正在生效裁决所确定的付款日依然拒不履行缴纳出资义务,蚂蚁金服还申请裁决解除内蒙君正的增资权及增资资格。

  蚂蚁金服理财事业部总经理袁雷鸣表示,本次仲裁是天弘基金股东层面解决争议的行为,对于余额宝的业务合作没有任何影响,对于余额宝用户也没有任何影响。

  天弘基金也表示,股东层面的行为并不影响公司任何的业务运营,天弘基金将一如既往的保持基金管理人的独立性,履行基金管理人的应尽职责,维护好基金持有人的权益。

  2013年10月10日,内蒙君正发布提示性公告,称内蒙君正及天弘基金其他股东已于10月9日与浙江阿里巴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蚂蚁金服”,以下统一简称“蚂蚁金服”)就天弘基金增资扩股和全面业务合作达成框架协议。

  根据内蒙君正当时发布的公告,在框架协议中,蚂蚁金服将以11.8亿元认购天弘基金2.623亿元的注册资本,内蒙君正出资6943万元认购天弘基金1542.9万元的注册资本,此外,天弘基金管理层将出资认购5657万元的注册资本。在增资扩股完成后,蚂蚁金服将持有51%的天弘基金股权,天弘基金管理层及员工将持有天弘11%,天弘基金原股东天津信托的持股比例变为16.8%,内蒙君正的持股比例则变为15.6%。

  据悉,由于天弘基金股东之一的天津信托是国有企业,因此2013年12月2日,天津市国资委就天弘基金增资扩股事宜在完成国有资产评估备案程序的基础上按照规定进行了审核,并书面批复同意。

  在天津市国资委批复同意的基础上,2014年1月20日,蚂蚁金服、内蒙君正及天弘基金的其他股东天津信托、芜湖高新及四家天弘基金员工持股主体共同签署了正式的《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增资与认购协议》(以下简称《增资与认购协议》),共同约定由蚂蚁金服、内蒙君正及四家员工持股主体分别对天弘基金进行增资。协议约定的具体增资金额、所占股比等与2013年10月10日内蒙君正公告披露的各方达成的框架协议的约定完全一致。

  在包括内蒙君正的所有各方正式签署增资认购协议后,天弘基金于2014年2月向中国证监会递交了股东变更的申请,并于2014年5月28日获得了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至此,天弘基金增资扩股的所有先决条件已完全具备。2014年6月,天弘基金向蚂蚁金服、内蒙君正和四家天弘基金员工持股主体发出了《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通知书》,告知《增资与认购协议》约定的先决条件均已满足,并提供了天弘基金接受投资价款的付款账户信息,要求各增资方缴纳出资。

  截止2014年6月27日,蚂蚁金服及天弘基金的四家员工持股法人主体分别向天弘基金全额缴纳了增资款,已完整履行协议约定,并取得了《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出资证明书》和《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东名册(截止至2014年6月27日)》。

  不过,内蒙君正在收到天弘基金的书面通知后,并未按《增资与认购协议》约定向天弘基金缴纳任何出资额,反而于6月底去函天弘基金,以增资扩股国资评估存在问题为由,要求天弘基金及相关各方停止增资扩股。这封函件距离内蒙君正与各方达成框架协议并发布上市公司公告已经过去了8个多月,距离天津市国资委就天弘基金增资扩股事宜在完成国有资产评估备案程序的基础上按照规定进行了审核,并书面批复同意,已经过去了近7个月,距离内蒙君正自己签署天弘基金《增资与认购协议》已经过去了5个多月,距离增资协议获得证监会正式核准也已经过去了1个月时间。

  考虑到本次增资扩股事项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完成了必要的行政审批程序,整个评估、审批程序合法合规,且蚂蚁金服严格按照相关协议履行了各项义务,因此天弘基金及协议各方在2014年7月至11月期间,多次与内蒙君正进行沟通与协商。不过,内蒙君正仍然以各种理由拖延交割,并以事务繁忙等理由为名拒绝参加各方的协商与沟通,使得协议无法继续履行。因此,根据各方签署的《增资与认购协议》中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蚂蚁金服正式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希望通过法律手段解决争议。

  据悉,蚂蚁金服提出的仲裁请求是:

  1. 裁决内蒙君正向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缴纳出资额人民币69,430,500元,并支付自2014年7月1日至生效裁决所确定的给付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截止到2014年12月12日该逾期付款利息为人民币1,782,049.50元)。

  2. 裁决在内蒙君正全额缴纳上述第1项仲裁请求的出资额之前依法限制内蒙君正对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未缴纳出资部分所对应的表决权、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

  3. 裁决确认蚂蚁金服已履行《增资与认购协议》,依法持有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51%的股权。

  4. 裁决内蒙君正履行《增资与认购协议》的约定,配合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办理完成本次交易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协助将蚂蚁金服登记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持股51%的股东。

  5. 裁决如果内蒙君正在生效裁决所确定的给付日不履行缴纳出资义务,解除内蒙君正的增资权及增资资格。

  6. 裁决内蒙君正赔偿蚂蚁金服因办理本案所支出的律师费和差旅费等费用。

  7. 由内蒙君正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用。

  蚂蚁金服理财事业部总经理袁雷鸣表示,内蒙君正在正式签署协议的情况下,以各种理由拒不履行协议,蚂蚁金服提起本次仲裁,是希望以法律手段推动问题解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和协议为准绳,我们对于仲裁机构作出公正的裁决非常有信心。

  袁雷鸣表示,本次仲裁是天弘基金股东层面解决争议的行为,蚂蚁金服和天弘基金在余额宝业务上的合作不会受到任何影响,余额宝的服务一切正常,用户尽可以放心。

  天弘基金公司也表示,股东层面的行为并不影响公司任何的业务运营,天弘基金将一如既往的保持基金管理人的独立性,履行基金管理人的应尽职责,维护好基金持有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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