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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22日 星期天

三部门:按现行政策暂免征沪港通香港投资者营业税

  • 发布时间:2014-11-14 17:49:29  来源:中国网财经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张恒

  中国网财经11月14日讯 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证监会会计部有关负责人就沪港通试点及QFII、RQFII有关税收政策接受记者提问。

  在为何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交所上市A股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问题上,有关负责人称,按照我国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对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从事有价证券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对单位买卖股票,则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作为营业额,按照5%的税率计征营业税。

  有关负责人表示,对香港市场单位投资者通过沪港通买卖上交所上市A股的差价收入,自2014年11月17日起暂免征收营业税。主要考虑:一是目前对QFII在境内从事证券买卖业务是免征营业税的,对香港市场单位投资者通过沪港通直接买卖上交所上市A股免征营业税,在政策上更为公平;二是对香港市场个人投资者按现行政策规定是免征营业税的,由于香港结算无法区分实际投资者是单位还是个人,单独对单位投资者征税难以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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