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财经3月4日讯 昨日,裁判文书网披露相关民事裁定书显示,华信信托因与庄某媛信托纠纷一案,被申请人庄某媛于2022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华信信托银行存款162.40万元。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依据相关法律条款,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华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23975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民事裁定书正文如下: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03民初1993号
申请人:庄媛媛,女,1966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
被申请人:华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大公街**。
法定代表人:董永成,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受理庄媛媛与华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信托纠纷一案,申请人庄媛媛于2022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华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23975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庄媛媛以其名下所有的位于辽宁省大连中山区××路×××号×层×号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庄媛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华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23975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庄媛媛名下所有的位于辽宁省大连中山区××路×××号×层×号房屋。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庄媛媛预付。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林文涛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公晓宇
(责任编辑:金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