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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条例再询意见有望年底出台

  • 发布时间:2015-10-08 07:12:00  来源:中国经济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毕晓娟

  备受业内关注的信托公司条例又有新进展。《经济参考报》记者从多家信托公司处获悉,近日银监会在先后征求高法、高检、发改委等25个部门以及68家信托公司意见之后,起草了《信托公司条例(代拟稿)》。与此前的征求意见稿相比,代拟稿强调了信托登记、信托业保障基金和发行金融债、次级债的重要性,删除了分类经营、监管指标等细节内容。业内人士称,条例最快将于今年年底出台。 记者手中的《信托公司条例(代拟稿)》材料显示,信托公司今后的业务范围应与其风险管控和承担能力相匹配,按照行业评级和监管评估情况,实施分类经营和分类监管。不过,关于监管指标的规定较为笼统,要求信托公司应当遵守资本充足、风险准备、流动性、业务管理能力等方面的审慎监管指标。具体监管指标要求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和实际监管需要另行制定并动态调整。需要指出的是,其建立信托公司监管评估体系和分类监管机制,对信托公司实施差别化监管仍是方向。

  “我们公司一收到咨询函,便抽调专门人员进行研究,并在市金融办组织召开的征求意见会议上提供了许多建议。”东部某中型信托公司管理人士7日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此前征求意见稿中的分类标准和监管指标过于严苛,删去此处对业内公司特别是中小信托公司来说是重大利好。

  今年4月,监管部门向各大信托公司发布的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信托公司根据财务状况、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水平等标准分为成长类、发展类、创新类三类,按分类经营原则开展业务”。其中,成长类公司只能开展受托办理单一资金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及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等业务,集合资金信托将不在此列。创新类公司除了可以进行发展类信托公司的业务,还能够将信托财产投资于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开展受托境外理财业务,发展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业务。此外,创新类公司还可以申请发行金融债和次级债,这将打破信托公司不能负债经营的传统监管要求。

  华融信托研究员袁吉伟表示,相较4月的征求意见稿,这次代拟稿整体结构未有大的变动,但是在一些具体条款上做了“加减法”。“比如,删减了之前的成长、发展、创新类信托公司以及所具体对应的业务范围,再如增加了设立独立董事、加强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承担违反审慎经营原则法律责任的要求,这些对于信托公司来说影响都很大。”他说。

  银监会在代拟稿结尾处增加的起草说明显示,《信托公司条例(代拟稿)》先后征求过高法、高检、发改委等25个部门以及68家信托公司的意见。相关各部门在信托等级制度、信托业保障基金等方面均存异议,在分类经营、监管指标等问题上分歧较大,曾一度引来业内公司诸多抱怨。

  袁吉伟直言,此次代拟稿对相关问题采取了淡化处理,原因在于:其一,相关创新监管举措,尚不成熟,还需要进行论证,不宜马上纳入条例;其二,作为国务院层面的法规,不宜就监管举措规定得过于细致,不便于根据行业变化进行动态调整。他表示,条例最快今年年底有望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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