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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信托:客户基础稀薄 一切还在路上

  • 发布时间:2014-10-24 05:14:33  来源:中国经济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张明江

  前几日,胡润女富豪榜新鲜出炉,一名90后女孩身家80亿登上富豪榜。她的财富主要来自家族继承,她通过不同的公司及家族信托持有龙光地产85%的股权。消息引起了对家族信托,这一在中国国内来说还是新鲜事物的关注。

  随着中国迈入富裕阶层的人群越来越多,信托公司及商业银行的私人银行部门都开始尝试开展家族信托、家族财富管理业务。家族信托是海外市场较为成熟和普遍的财务解决手段。对于财富积累已经达到一定程度的国内企业家和富裕人士来说,这些方式也是值得借鉴的财富传承方法。不过从本报记者的多方采访来看,虽然国内已有信托公司及私人银行开展这一业务,但对大多数有需求可能性的人群来说,还是新生事物,距离还很远。这表明开展此项业务的客户基础在目前的国内来说非常稀薄,信托公司想要开展这一业务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家族信托概念尚待普及

  家族信托在海外有着悠久的发展历史。人们耳熟能详的洛克菲勒、杜邦、沃尔玛·沃顿等名门望族,即便是在数百年动荡中,也依然能实现家族财富的传承,并日益富足,就是得益于家族信托的保障与支撑。但在国内,家族信托及家族财富管理还是刚刚起步。在记者的采访过程中,有人甚至对这个名词都不太熟悉。而知道这一事物的人,其了解的渠道也是通过国外的电影、电视。

  “当前的中国,家族的概念都还没有呢,更别提家族信托了。”一位对家族信托小有研究的业内人士对本报记者表示。

  全国工商联得到的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7月,国内2470家A股上市公司中民营家族企业的规模达到了711家,占据民企的半壁江山。浙江是中国“土豪”最多的省份之一。大量的民营企业,其中还有不少已经上市,造就了不少富人。但本报记者采访过的多人表示,对于家族信托不了解,有人对这个名词也很陌生。

  “现在很多的一代都还在台上,事业和财富的继承现在谈还为时过早。”一位浙江企业界人士表示。

  而另一位人士表示,不少人还是更愿意采用传统的方式,直接将股权转给下一代。通过信托方式是不是反而会将问题复杂化,会造成各种问题,引发矛盾。

  上述人士还表示,目前家族信托是新事物,可能需要委托人及其家庭都是开明的,愿意尝试才行。

  由此来看,对于国内来说,家族信托的概念还需要大力普及,至于运作及优势这更需要推广。

  如果开征遗产税

  家族信托避税功能凸显

  不得不说,当前家族信托之所以进展缓慢,除了客户基础稀薄的原因之外,当前免征遗产税也是一个重要因素。

  “信托是避税的最有效载体之一,而目前我国免征遗产税,所以选择信托的动力就小很多。”一位信托业内人士表示。

  遗产税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对死者留下的遗产征税。遗产税是以被继承人去世后所遗留的财产为征税对象,向遗产的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征收的税。目前,世界上已有100多个国家开征了遗产税,美国遗产税的起征点较高,并按物价指数浮动。1999年的起征点为65万美元,税率实行超额累进制,最高税率达55%。

  中国早在1940年7月1日正式开征过遗产税。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通过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将遗产税作为拟开征的税种之一,但限于当时的条件未予开征。1994年的新税制改革将遗产税列为国家可能开征的税种之一。1996年全国人大批准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第9个五年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纲要中提出“逐步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但到目前为止,我国遗产税仍然没有开征。

  不过,随着我国的个人财产登记和监督制度,个人财产信息网络,物权法案的完善和严密,征收遗产税的基础将逐步建立。

  一位第三方理财机构负责人表示,我国个人财产登记制度和信息网络等客观因素还无法奠定征收遗产税的基础。但基尼系数处于世界警戒线水平,在维稳的政治角度下,遗产税开征终是趋势。

  未来征收遗产税可能性较大,如果开征遗产税,信托的节税效应将大大增加,需求也就提高。

  部分信托公司已经尝鲜

  但进展缓慢

  2013年年初,平安信托发行平安财富·鸿承世家系列单一万全资金信托。此信托产品募集规模为5000万元,合同期为50年,客户是一位年过40岁的企业家。根据约定,信托委托人与平安信托共同管理这笔资产。委托人可通过指定继承人为受益人的方式来实现财产继承。保护家族财富传承是“鸿承世家”系列产品的功能之一,该系列产品在设计之初并非专门针对家族信托领域。

  这是国内的第一只家族信托。

  据了解,除平安信托之外、外贸信托、北京信托、建信信托也都推出各自的家族信托业务。

  “不少信托公司都在研究家族信托,但实际推出的非常少,而且到目前为止也就很少的几单,进展缓慢。大家也都是抱着先试一试的态度。”一位信托业内人士表示。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信托法》并未明确家族信托这一信托类型,而且,我国信托登记遵循的是“登记生效主义”原则,信托财产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只有依法办理登记信托才能产生效力。因此,在我国,委托人以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家族财产设立信托,必须将其财产进行登记公示,这将对委托人设立家族信托的积极性产生重大影响,可能会引发高端客户的不安。

  除相关法律瓶颈之外,国内金融机构开展家族信托业务的能力、从业人员的水平等问题,也成为了高净值人群质疑的焦点。毕竟,家族信托在国外有着几百年的历史,而中国的家族信托才刚刚起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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