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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信托:财富传承新“时尚”

  • 发布时间:2014-08-09 00:43:43  来源:中国证券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 本报记者 刘夏村

  2014年7月26日,北京,国贸三期。步长制药集团董事长赵涛对台下数百位企业家说:“家族财富传承需要制度和文化相结合。”

  在这场“中国家族财富传承峰会”上,这位创业型企业家说,我们看到中国历史上无数的商业世家,财富并没有传承下来。改革开放至今,中国家族企业正面临着第一代向第二代交班的问题,我们可以从欧美的家族财富传承中获得启示。在他看来,西方的经验显示,建立家族信托是家族财富传承的一种有效制度。

  时尚选择

  与台下数百位企业家一样,越来越多的高净值人群开始为“富不过三代”这一问题困扰。根据招商银行2013中国私人财富报告显示,2012年可投资资产1000万元以上的中国高净值人士数量超过70万人,人均持有可投资资产约3100万元,共持有可投资资产22万亿元,20%以上高净值人士将财富传承作为重要的财富目标,并且46%以上的高净值人士开始考虑采用财富传承工具。

  而家族信托则被视为一种重要的财富传承工具。所谓家族信托,又被称为“遗产信托”,遗嘱人立下遗嘱,将自己的遗产设立成专项基金,并把它委托给受托人管理,基金收益则由受益人享有的三方关系。受益人既可以是继承人,也可以是慈善机构或者任何个人或组织。据业内人士介绍,家族信托的主要功能在于保值避税、财产的安全隔离和灵活传承,亦有助于解决家庭财富在分配和传承方面的纠纷。

  其中,家族信托的财产风险隔离功能在龙湖地产吴亚军离婚案上得到淋漓尽致的体现。2009年龙湖地产上市前,吴亚军夫妇通过境外英属维尔京群岛成立注册公司(BVI)和两个分别由2人担任成立人的家族信托间接持有公司约90%的股权。在这一架构下,吴亚军将自己和前夫蔡奎的股权巧妙分开,即便在婚姻关系变化后,公司股权最终都需要通过家族信托基金汇于一体才能产生效力,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两大股东行动的一致性,从而使得离婚案未对公司运营产生影响。

  得益于前述种种功能,家族信托越来越受到国内高净值人群青睐。目前,美的集团何享健家族、万象集团鲁冠球家族,以及李彦宏马化腾等企业层面的家族办公室已然成立。外贸信托副总经理李银熙对中国证券报记者表示,随着理念的逐步转换,高净值人士开始将家族信托作为财富传承规划的主要工具,并成为一种时尚。

  多样化模式

  巨大的市场需求推动了国内家族信托的发展。中国证券报记者获悉,自2013年5月推出私人银行首单家族信托业务以来,外贸信托在一年多时间内,家族信托签约数量已超过40单,规模逾10亿元。此外,平安信托、中信信托、北京信托、中融信托等机构都在家族信托领域开始“发力”。

  随着参与公司的增多,国内家族信托业务亦呈现多种模式。据中国信托业协会近期发布的《中国信托业发展报告(2013—2014)》介绍,目前根据信托公司独立或者与银行合作开展,家族信托业务主要分为信托公司主导模式、“私人银行+信托通道”模式和私人银行与信托公司合作模式三类。

  2013年平安信托推出的“鸿承世家”系列为信托公司主导模式。平安信托相关负责人对中国证券报记者表示,其家族信托业务以直销客户为主,同时借助平安集团的综合金融优势,部分客户来源于平安集团旗下公司。而外贸信托的家族信托业务则采用与私人银行合作模式,客户主要来自私人银行。但外贸信托并非仅是“通道”,要担负信托财产保值增值的责任。

  此外,国内家族信托还可以分为全权委托型和咨询型两种。全权委托型是指委托人与信托公司协商决定后,由信托公司全权受托代为行使投资决策;咨询型是指委托人在信托公司成立家族信托后,保留投资决策权。例如,平安信托的家族信托业务就包括上述两种模式,外贸信托则只开展全权委托型业务。

  对于选择“全权委托型”还是“咨询型”,业内人士认为二者各有利弊。如果选择“咨询型”,则一旦委托人家族被追债而打官司时,对方律师可以很容易地证明委托人对所委托的财产有支配权,那么这部分家族信托财产就将被用于偿债,从而失去风险隔离的作用。

  据业内人士介绍,即便是同一家信托公司同一类型的家族信托业务,其具体业务并非“千篇一律”,委托人可以安排私密、个性化条款。前述家族信托业务人士对中国证券报记者透露,他接触的一单家族信托,合同甚至对受益人将来从事什么类型的工作,找什么样的女朋友都做了约束。

  “通过设立这些约束性的条款,对于委托人来说,不仅仅实现了自己财富的传承,也有助于自己思想、精神的传承。”前述业内人士如是说。

  伪家族信托?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国内家族信托业务主要是以资金信托为主。其原因之一是由于家族信托涉及财产权的剥离,所以使得高净值人士难以接受。另外,信托财产登记制度的不完善也是原因之一。

  业内人士对中国证券报记者表示,家族信托要达到信托财产独立和隔离目的,应当履行相应的信托财产登记手续,尤其是股权、房产等财产。事实上,高净值人士除现金类资产和金融产品投资外,大多拥有不动产和股权等财产。按照大陆法系的物权法原理,不动产物权的变更和转移应该通过产权登记来实现,股权应该通过股东变更登记来达到公示和对抗第三人的效果。因此,以房产和股权作为家族信托的信托财产,应该履行登记手续。在信托财产登记方面,国外有些国家采取了专设信托登记机关的方式,而我国目前没有这类专门登记机关。在财产过户的一般登记管理部门,例如房产局、工商局、证券登记公司等机关进行过户登记存在一定操作障碍,成为房产、股权类家族信托作为非交易性过户登记的障碍。

  由于上述原因,使得国内不少家族信托业务更像是一种“营业信托”,甚至被冠以“伪家族信托”的名号。对此,有业内人士认为,资金类信托并非就不是家族信托。随着相关配套法规的完善,国内家族信托的基础资产范围会随之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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