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财经3月6日讯 近日,一年一度的全国“两会”拉开帷幕。中国网财经记者近日获悉,全国政协委员、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副院长孙洁带来多份提案。其中,一份提案聚焦关于支持地方保险法人机构牵头开展属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孙洁表示,地方保险法人机构,一般是在当地省委省政府关心支持下设立的,创立初衷就是以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和供给侧改革为突破口,通过产品创新,保障当地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产业项目和民生工程等,肩负着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任。
因此,地方保险法人机构在当地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时具备明显优势:一方面相比同业可以更加便捷的与地方各级政府部门进行对接,以寻求政策扶持和资金支持,从而容易获得政策方面优势;另一方面,地方保险法人机构发起人多为地方有实力大型国有企业,这些股东单位本身资本雄厚,有一定的保费资源和渠道,同时在当地市场耕耘多年,有着良好的社会关系和渠道资源。综上考虑,地方保险法人机构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方面具备政策优势、资源优势,再加上往往在当地网点齐全、布局较早、准备充分、风险可控,具备在地方保险法人机构属地牵头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各项条件。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实施中存在问题
孙洁表示,2017年,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创新政府管理方式,加强环境风险管控,推动企业守法自律、履行环境保护责任,人民银行、环境保护部出台了《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环境污染责任险工作正式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有利于发挥保险机制的社会管理功能,切实提高了企业的环境污染事件防范和应对能力,有助于及时赔偿污染受害者、降低损害程度,有利于分散企业经营风险,使灾后企业生产得以迅速恢复,企业抗灾能力得到提高,有利于进一步增强企业环境保护的责任意识,使得企业持续稳定发展有了保障,在维护社会稳定、履行环境保护责任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第一,个别地方认识不够到位。由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推动涉及面广、工作量大,企业经营者缺少积极性,是一项需要政府引导、各方参与的工作。因此,个别地方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存在认识上的偏差,导致积极性不高、支持力度不大,从宣传、推广角度看,存在以文件传达文件、以会议落实会议等现象,工作存在不平衡性。
第二,部分企业投保意识不强。虽然国家部委层面已经审议通过了《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管理办法(草案)》,但污染损害的和后续理赔的鉴定有待明确,环保部门、企业经营者和保险公司定位不清晰,均存在一定的观望情绪。另外,在实践中注重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理赔功能,忽视其防范和化解环境风险,维护社会稳定的社会管理功能,导致企业经营者对该险种认知较为陌生。
第三,保险条款规定可操作性差、定损理赔较为困难。由于目前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条款规定可操作性差,对环境污染事故赔偿还只考虑事故的直接损失,事故直接损失界定体制和环境污染损失的鉴定机构均还不完善,并且在定损理赔环节缺乏专业人才,缺少一套切实可行的标准,给定损理赔工作带来了较大困难,具体执行时往往以最低标准执行,易引发企业经营者与保险公司之间的矛盾。
第四,鼓励引导激励机制有待强化。当前鼓励引导激励企业经营者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政策机制操作性不强,尤其是对参保企业的优惠政策还需有关部门进一步建立健全并执行到位,使各项扶持激励政策能够及时、真正落实到每家已参保企业。此外,差别化费率机制与企业风险等级对接还不紧密,未实现与企业风险等级及经营规模等动态挂钩。
建议支持地方保险法人机构牵头开展属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第一,完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机制。一是完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推广以及日常运行等制度建设;二是发挥地方保险法人机构独特优势,建议在地方保险法人机构属地成立以地方保险法人机构为主承保的共保体;三是不断加大强制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适用范围。
第二,加大宣传推广工作力度。近年来,各类安全生产引起的环境污染事故频繁发生,个别事故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有关部门应结合对石油化工等高危行业整治工作,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对整治提升的重点高危企业全面推行环境污染责任险,同时对纳入省市重点环境风险源的企业宣传引导参保环境污染责任险,确保 2020 年前各类风险源企业基本参保环境污染责任险。
第三,健全优化参保工作机制。鼓励引导有条件的地方保险法人机构牵头成立专项工作组,可以委托或者自行对投保企业开展环境风险评估,为参保企业提供环境风险评估和其它有关保险的技术支持及服务,并结合环境风险评估情况,在基本费率的基础上,对高环境风险、安全隐患大、整改不及时的企业提高保费。
第四,进一步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完善参保激励措施。一是对于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企业经营者和保险公司采取“以奖代补”方式进行鼓励,引导企业主动投保和保险公司积极承保;二是对于保险公司定期对投保企业环境风险管理的总体状况和重要环节开展梳理和检查所需经费列入财政保障范畴,鼓励保险公司进一步完善对投保企业环境风险管理的指导和服务工作,查找环境风险和事故隐患,及时向投保企业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或事故隐患的整改意见;三是尽快完善促进投保企业的保障措施和激励措施,对按规定投保的企业(尤其是重点试点企业),在安排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或者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企业信贷风险评估和环境信用等级分类等方面给予支持。
(责任编辑:谭梦桐)